中国国歌法草案初审: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可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6月22日,《国歌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对奏唱国歌的场合、形式、礼仪以及相关监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规定。
“多年来,国歌所承载的爱国情怀、忧患意识和奋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国歌奏唱和使用总体是比较好的,但实际生活中也存在国歌奏唱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国歌标准曲谱未予发布,影响奏唱和播放效果等问题。
沈春耀表示,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歌法,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规范,对于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关于制定国歌法的建议、提案。
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明确,由国务院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用于演奏的国歌标准曲谱,录制用于播放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为明晰国歌的奏唱场合、形式与礼仪等问题,草案中规定了7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等。
同时,为了体现国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监督管理,草案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草案还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