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外国人投资指南(十八):农业企业投资
农业企业投资
一般情况下,如果外国投资者打算在澳洲农业相关领域进行直接投资,且投资金额超过5500万澳元,那么就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除非投资者来自与澳大利亚有贸易协定的国家。
本指南主要为打算投资澳大利亚农业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下:
?在什么情况下农业企业投资需要获得事先的批准:
当该投资属于《1975年外资并购法案》(“法案”)或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上报的行为”时,需要获得事前批准。所谓“需要上报的行为”,即:
1. 该投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且
2. 该投资是对澳大利亚农业商业实体中直接利益的购买。
?关于批准的其他相关信息,例如对于农业企业投资的应支付费用。
重大的、需要上报的行为
当外国投资者购买澳大利亚农业企业的直接利益时,如果投资数额超过法定标准,则这一购买行为属于重大的、需要上报的行为。在正式签署涉及重大的需要上报的行为的协议前,外国投资者必须先向财政部长报告。
如果该投资是一个重大的行为,财政部长有权:
?决定不反对该行为并向该人提供一份无附加条件的无异议通知;
?决定不反对该行为,并向该人提供一份附加条件的无异议通知,以确保该行为不会违反国家利益;或
?决定该行为将违反国家利益,并作出命令来禁止相关行为。
如果上文所述的违反国家利益的重大的投资行为已经完成,则财政部长可以作出命令(被称为“处置令”)来解除相关合同,或附加其他条件。
对于农业企业投资的法定标准
外国投资的国籍以及该外国投资者是否属于外国政府投资者,将决定适用何种法定标准金额:
?对于外国政府投资者,法定标准金额为0澳元。
?对于非外国政府投资者(除了来自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美国外),法定标准金额为5500万澳元。
* 若购买相关利益的对价、该外国投资(及其关联人)在该实体中已持有的或之前从该实体处购买的其他利益的总额超过5500万澳元,则视为超过法定标准。
对某些投资者的豁免
在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中的针对农业企业的重大的、需要上报的行为不适用于来自智利、新西兰和美国的外国非政府投资者(见《2015年外资并购条例》(“条例”)的第40条)。来自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受到一般商业利益上报标准(对这些国家的上报标准为10.94亿澳元)的约束。
什么是直接利益?
根据条例的第16条,一个实体或生意中的直接利益是指:
?占该实体10%及以上的利益;
?如投资者已经就自己的生意与该实体达成相关协议,且投资者在该实体或生意中拥有至少5%的利益;或
?购买利益的投资者能够:(a) 参与或影响该实体的集中管理和控制;或(b) 影响、参与或决定该实体的政策,且拥有该实体的一定利益(不论比例大小)
农业企业的定义
《条例》的第12条规定,如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则满足澳大利亚农业企业的定义:
1. 该澳大利亚实体使用其部分(或全部)资产来经营任何一个下列产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产业分类码(ANZSIC)的:
?A分类下的任何类别;
? 1111肉加工;
? 1112家禽加工;
? 1120海产品加工;
? 1131牛奶和奶油加工;
? 1133奶酪和其他奶制品制造;
? 1140水果和蔬菜加工;
? 1150油和脂肪制造;
? 1161谷物碾磨产品制造;和
? 1181制糖。
2. 且符合如下两者中的任何一种情况:
? 对于一个澳大利亚实体:
~ 该实体和该实体的子公司使用超过该实体的总资产金额的25%的资产来经营农业企业;或
~ 根据审计报告,该实体(和其子公司)在最近的财政年中,通过经营上述产业所取得的利润(税前)超过了该实体总利润的25%。
? 对于澳大利亚企业而言,若该企业在经营农业企业时使用的资产超过了该企业的总资产金额的25%。
如果有涉及相关农业产业的混合收入或多用途资产,则根据与该生意或实体有关的行为的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的信息(包括他们可能基于保密基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摊。
例
Agversity是一个多元化的澳大利亚企业和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同时经营奶制品制造和运输物流业务。
一个德国公司正打算以7000万澳元的价格购买Agversity 的15%的证券。Agversity的最近的审计财务报表显示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中:
?其总资产金额的10%被用于其奶制品制造经营;且
?其奶制品制造经营占其息税前总利润的40%。
由于Agversity来自其奶制品制造业务的息税前总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5%,该德国公司计划购买的标的属于直接利益(超过10%),该购买计划属于重大的、需要上报的投资行为。
费用
相关费用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支付,以申请时的费用为准。当申请费支付成功后,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关于适用于外国投资申请的费用的更多信息,见外国人投资指南(三十)。
处罚
违反了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规则将适用严格的处罚(包括民事和刑事处罚)。
读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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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