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种代购可能判刑进监狱,在海外,有些钱赚不得,有些忙帮不得(组图)
最近,一部国产片《我不是药神》在朋友圈引起热议。
电影主人公程勇原本是个小商贩,因故结识白血病人,开始在印度代购“格列宁”这种仿制药,虽然涉嫌违法,但因为救了很多人的命,最终被减刑。
《我不是药神》电影片段
药神的故事根据真人真事改编。身患慢粒白血病的陆勇迫于经济压力,选择使用印度仿制抗癌药格列卫并为上千名病友代购此药,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起诉。
但几百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最终决定,鉴于陆勇只是帮助病友代购,不属违法行为,撤回对陆勇的起诉,陆勇获释。
陆勇生活照 孙权 摄
陆勇案揭开了药品代购的灰色圈,也揭示了为什么代购药品行为层出不穷?
因为许多救命特效药都需要进口,而进口药因为专利保护、关税和成本问题,加之审批周期长,要么没有上市,要么价格高昂。
“陆勇案”就是典型。格列卫在中国的售价为2万元左右,而印度的仿制药价格仅为200元,为原研药的百分之一。
《我不是药神》电影片段
由于专利保护的原因,印度产的仿制格列卫并没有通过中国药监局审批,因此并不能在国内的药店销售。在此情况下,一些经济条件并不好的白血病患者只能选择找人代购印度格列卫。
电影里一个命不久矣的老太太说:谁家没个病人?
从排号难,到看病难,再到买药难,中国人在看病这件事上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引起了大家的共鸣。陆勇销售假药案后,国家加快了医保改革:
进口抗癌药在2018年5月1号之后实施零关税,药价有望降低;
国家正在研究综合措施,尽快将患者急需的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进一步降低癌症家庭的负担;
松绑国内临床试验审批制度,加快创新药上市。
或许,不少在海外生活的人,都有代购药物,保健品的经历。但是,这种代购却可能一不小心把你带进监牢里,惹上麻烦!
苏州女子钱某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自己的三家淘宝网店售卖德国药品,因没有国家审批的药品经营许可,且没有经过进口审批,没有药品批准文号,遭到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合查处。
最终,钱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6万元。
海外代购药品的案例中,也有一部分是无销售资格的人到海外旅游或者求学时“人肉”代购,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一名博士在日本攻读学位时从事药品、化妆品代购,因药品被鉴定为未经过国家批准的“假药”,该留日博士被法院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不但中国,美国、加拿大对药物监管也十分严格。代购药物过关被扣的新闻也不少,轻则药品被没收罚款,重则判刑坐牢。
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假药,可能是成份不符、假冒伪劣,或者江湖郎中胡乱配制的“害人药”。上述案例中海外代购回来的药,在当地确实是正规合法的真药,怎么回国就成了“假药”了呢?
原因是,药品的真假并不是在药物本身功效,而是要看该药有没有取得中国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政府部门审批、没有获得注册批文的进口药品一律视为“假药”,代购销售此类进口药品会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最高刑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毕竟,代购药品也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尤其是那些来路不明的药品,万一消费者出问题,代购者要承担首要责任。除了药品需要合法批文之外,其实众多代购卖的美瞳、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商家也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贩卖。
如果要给人代购药品回国,
记得要慎重啊!
小心回国一出机场
就被警察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