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茅台49元?律师网购后起诉淘宝索赔10倍货款(组图)
醒目的“贵州茅台酒”标识,清晰的“五星”商标,泛黄的棉纸包装——这是湖南律师阳曙文从淘宝网上购买的“茅台”白酒,瓶体生产时间显示为1983年。这酒打特价,每瓶49元。
阳曙文一次性买了6瓶,后以买到假茅台为由将淘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2018年8月30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淘宝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此次纠纷的涉案主体是原告和卖家,淘宝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阳曙文则认为,淘宝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审查卖家资质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关注此事的阳曙文更坚定了诉讼决心。9月5日他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作为一名律师,他希望通过诉讼促进电商平台“真正打假”。
淘宝网页截图显示,卖家“茅台人民公社”销售茅台酒,价格从每瓶108元,后来降至49元,承诺“假一赔十”。 受访者供图
淘宝卖家的“特价”酒:“30年茅台”每瓶49元
今年44岁的阳曙文是淘宝网的老顾客。2016年7月22日,他在淘宝的网店“茅台人民公社”看到一条销售茅台酒的信息。“说是打特价,开始是108元一瓶,后来降到49元。”阳曙文说,他当时将信将疑,后来看到上述网店的广告上标明“正品保障、假一赔十”,便订购了6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294元货款。
阳曙文的淘宝购物记录里,还能看到“茅台人民公社”的销售广告。上面文字显示,其销售的酒为“茅台镇正宗酱香型白酒”,广告词写明:“酱香口感纯正…… 正品保障、假一赔十”。网店展示的产品图片是两瓶酒,一瓶用棉纸包着,另一瓶是拆开的,瓶面标识为“贵州茅台酒”。
“我收到的货,跟网店上的图片是一样的。”阳曙文说,他收到6瓶“茅台”酒后,发现上面标明的生产时间为1983年,自己便不舍得喝。直到过年的时候,他才拿出来跟亲友、同事分享。
“我品不出真假,他们一喝就说口感不对,是假茅台。”阳曙文介绍,那次在淘宝买的6瓶“茅台”,他和亲友前后喝完了4瓶,只保留下来2瓶,其中一瓶喝了一大半,另一瓶则还没有拆封。
澎湃新闻看到,阳曙文还没拆包装的那瓶“茅台”,瓶外用棉纸裹着,纸面明显泛黄。另一瓶喝了一大半的“茅台”,瓶面标识与一般茅台酒几无差别——有醒目的红体字“贵州茅台酒”,瓶面左上方有茅台商标之一的“红星”标志,酒瓶背面有茅台酒的文字简介,下方印有喷码蓝体字的生产时间:“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
按时间推算,阳曙文购买的6瓶属30年的陈年“茅台”。而根据市场价格,30年的茅台酒,每瓶一般达到1万元以上。
原告阳曙文从淘宝网购买的“茅台酒”。 澎湃新闻记者朱远祥图
淘宝:我们是交易平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018年1月底,阳曙文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之前,阳曙文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长沙公证处证明,阳曙文从淘宝网购买6瓶“茅台”的相关流程截图与实际情况相符。阳曙文的诉求有两点:一是要求淘宝退还货款294元,二是判令淘宝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即2940元。
答辩状显示,被告淘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淘宝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非本案销售者、生产者和受益者,淘宝公司与卖家之间也非共同经营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淘宝代理人还指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负有对商品信息和质量的事前审查义务,对本案卖家涉嫌欺诈的商品信息并未参与制作、编辑或给予推荐,不应要求平台承担法定义务以及能力之外的责任;此外,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饮用所购白酒遭受了损害。
在今年8月30日的庭审中,淘宝代理人认为,涉案卖家销售的“茅台”与市面正常的茅台酒价格相差悬殊,原告应当知道其所购白酒并非茅台酒厂生产,事后直接起诉平台,明显是“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阳曙文则称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他告诉澎湃新闻,因为产品质量等消费纠纷提起诉讼,他还是第一次。
庭审中,淘宝方面出示了卖家入驻的资质审核资料,拟证明淘宝公司对商家的资质审核尽到了事前审查义务。
本案涉及的“茅台酒”,瓶身背面的喷码显示,生产时间为一九八三年。 澎湃新闻记者朱远祥图
买家:淘宝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审查义务
对于淘宝方面“事前审查”的答辩,原告阳曙文并不认可。他认为在本案中,淘宝平台审查卖家资质时存在“明显过错”。
淘宝网资料显示,向阳曙文出售6瓶“茅台酒”的卖家“茅台人民公社”,在淘宝平台注册入驻的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可是,淘宝公司的入驻审核资料显示,该卖家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5年5月6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始于2015年4月23日。
“也就是说,这个卖家入驻淘宝的时候,并没有真正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阳曙文介绍,根据商务部《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的规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酒类商品零售的卖家,应取得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而他在淘宝公司提交的相关审核资料中,并未看到卖家的授权经营证明。
此外,阳曙文还发现,卖家的真实身份与淘宝审核的信息并不一致。淘宝网资料显示,向阳曙文出售“茅台酒”的卖家为“茅台人民公社”,真实姓名为“刘宗超”。而淘宝公司提供的卖家入驻资料里,卖家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名称,均为“贵州省仁怀市传四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这个卖家提供的审核资料并不是本人的,也没有相关企业的授权证明,这说明淘宝的审核流于了形式。”阳曙文由此认为,本案中淘宝对卖家资质的审核明显存在过错,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淘宝公司应该担责。
阳曙文还认为,淘宝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应知或明知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格不可能几十元一瓶,却未采取措施,任卖家在淘宝平台销售,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