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看到小偷来偷你钱要客客气气?万一弄伤小偷自己要坐牢?(组图)
这个事情其实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很多网友都坐不住了,纷纷拍案而起,我们看完整个事情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大家来看一下。
事情其实一点都不复杂,几句话就能说完。
确切的日期应该是上个月的5月26日,这是轿车车主孙某,他开车回海安。
可能他是喜欢钓鱼还是其他的用途,开车到河边洗蚯蚓,车子就停在路旁。
然后,事情发生了,他洗完蚯蚓回来竟然发生车门没有关死?这个肯定不对了,自己下车洗蚯蚓的时候肯定把车门关紧的。
他第一反应是什么?车子被撬了!他的包在车子里面,他马上去看包,果然……
孙某本身家境不好,好不容易贷款买部车做点小生意,最近生意难做,每况愈下,外债100多万。
他包里总共就1000多元钱,还都是下个月的房租。
而这个时候呢?偏偏也巧了!在他四处张望找自己的钱包的时候,忽然看到旁边有个鬼鬼祟祟的人,骑着摩托车就要跑。他马上大声呼喝,对方不仅不停下来,反而加速跑!
显然,这个人有重大的嫌疑,就是监控里我们圈出来的人。
这个时候换做一般人应该怎么反应?他马上上车去追小偷,监控记录下一幕。
一路追,足足追了3~4公里。
汽车紧追不舍,双方路线其实都飘了。
摩托车为了躲避汽车追逐,发现怎么都躲不掉,也疯了,开始逆向行驶。
最终,汽车把摩托车撞翻在地。撞得还是很厉害的。
这是孙某的自述,自己开车顶了他一下。他以为小偷会停,结果没有停。
小偷被撞的很惨,左腿骨折。
摩托车被赚翻在地。
根据民警的调查,的确是小偷本人,对偷钱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这个小偷还不是一般的小偷,是个惯偷,已经有5、6次前科。小偷肯定是会因为盗窃被处理的。
那么看起来这个事情已经解决了?
不!引发争议的地方来了!因为孙某故意追逐且碰撞,导致了小偷的骨折,根据当地的判断,这个是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孙某也要受到处理!要知道,故意伤害造成对方骨折的是刑事案件,可能要吃官司的。
对此,他非常的后悔。
“早知道这样,肯定不会去撞他。”孙某几乎是带着哭腔说的。
他越说越难过,向记者“发誓”,再遇到一次肯定不会去撞他了。
他怎么都没想到,撞个小偷也可能撞出自己的牢狱之灾。
我们都知道他现在很困难,外债100多万,他家里还有个植物人的老娘。
他是越说越伤心,几乎都要哭出来了。
他重重的悲叹,“悔啊!”
他差点又哭出来了,说小偷你别偷我东西不就没事了嘛!
显然,当地认为他防卫过当了。
还给出了警方提醒:
事情结束,后续怎么处理还不清楚。
但是网友们都怒了,怎么小偷偷自己钱还不能抓了?
我们昨天刚刚谈过“正义的及时性”,可巧这个案例就来了,如果当时不追,钱被小偷挥霍一空,最后即使抓到人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很多法律博主也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其实类似的事情以前还真的有不少,比如2014年的这个:
事情也很简单,有个“龙凤大盗”,一男一女。
两个人呢配合,女的引开店员。
男子趁机偷走手机。
得手后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
温先生也是开车去帮忙追小偷,结果把小偷撞伤了。
女小偷伤得挺重。
没想到后续没多久就死了……死者家属认为这个事情和当事人去撞有直接联系。
几乎是一模一样的翻版,当时的律师认为温先生恐怕难逃官司。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普通公民追击小偷的权力?
温先生感觉到实在太冤枉了……
我们不知道后来这个案子怎么判的,显然,对于我们去追小偷这个事情,存在太多的争议。好像最后应该还是判刑了,对此媒体还发表文章,意思就是见义勇为要有个限度……
我们记得还有个案例,有个小偷偷村民的狗,然后被追,结果慌不择路一头撞在树上死了……
2016年11月22日,桂林临桂五通镇村民王庆和妻子在村口发现两名偷狗者,阻拦无效后马上开车去追,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追逐后,两男子驾驶的摩托车意外撞到路旁的大树,一名男子当场死亡,另一人逃离现场。
当时偷了3条狗。
结果王庆因为追赶小偷导致小偷死亡被抓,当地村民联名求情,王庆一直是个热心的好人。
“请愿书”讲述了偷狗贼的猖狂和村民们对偷狗贼的愤怒,称王庆追逐偷狗贼是“勇士之举”,偷狗贼是“自取灭亡”。还提到王庆妻子有孕在身需要人照顾,家里的养鸡场也急需人照看和管理,故请求公安机关在该事件调查取证阶段,“能本着人性化从客观情况出发先让王庆回家”。“请愿书”落款是桐山村全体村民,时间是11月24日,后面附有200多个村民的签名和手印。“请愿书”于11月28日那天交到了临桂公安局和政法委。后续怎么判决我们没有查到。在2012年的各类新闻中也有类似的案例:
该案中,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就起床去查看详情。哪知道,一进阳台,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吴老头一惊,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手一松,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当场死亡。
事后,吴老头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拍摄了现场,记录了口供,法医验尸后,证实是因惊吓而摔死,并非吴老头推下楼。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对吴老头免除刑事责任。可小偷的家属却不肯接受这个裁定,硬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老头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吴老头明知自己曾经练过狮子吼功夫,嗓门高度足能吓死人,却还去对着一个攀附在阳台栏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于造成他因惊吓而坠楼身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取证,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所以,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伤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显然,那么多的案例,让我们对2点非常迷惑:
1、如何去正确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2、如何去正确界定见义勇为的界限?如果每次群众抓小偷都导致小偷受伤或者死亡,那么我们是不是以后即使看到小偷偷我们的财物都要客客气气的?生怕动到小偷的一根毫毛?万一把小偷搞伤了自己还要吃官司?我们看不懂……大家看完有何感受?聊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