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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破产特殊免责, 小企业主必读的疫情新政! |《公司法》第588GAAA条

2020-10-27 来源: 澳洲法律评论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为了避免因疫情而导致的大量中小企业破产,澳洲政府在今年3月24日正式生效的Coronavirus Economic Response Package Omibus Act 2020 (Cth)中对澳大利亚现有的《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进行了修改。其修改的核心便是为公司的董事提供一个免除其在公司处于破产情况下任然进行交易 (civil insolvent trading liability) 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的破产特殊免责, 小企业主必读的疫情新政! |《公司法》第588GAAA条 - 1


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企业,让其董事有更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可能实施的safe harbour plans以及设计能够帮助其企业走出困境而避免破产的情况,澳大利亚政府在2020年9月7日将本来在9月25日到期的保护期延期至了今年年底、2020年12月31日。

新冠疫情前的董事责任

简单来说,除了公司董事的一般职责之外,依照《公司法》第588G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insolvent) 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并产生了新的债务,该董事要对此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且可能被处以$200,000澳元的罚款甚至5年的有期徒刑。

避风港条款 

 The Coronavirus Safe Haven

如果公司董事需要依照《公司法》第588GAAA项而免于处罚,那么必须要满足如下要件:

    1. 该债务必须是公司在正常营业情况下产生的 (debt must incurr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he company’s business);

    2. 该债务在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产生;且

    3. 公司尚未聘请公司债务清算人。

也就是说,如果某濒临破产的公司董事在2020年8月20日,为了让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其员工支付工资而向银行贷款了$100,000澳元,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属于上述的特殊情形,公司董事可以申请《公司法》第588GAAA条的特殊豁免。


但是,如果该债务是在2020年3月24日之前产生的,或者该债务是由于公司董事的不诚信经营行为 (when a director dishonestly fails to prevent a debt being incurred) 而导致的,那么,该公司董事便无法使用《公司法》第588GAAA条的特殊豁免,且在个别情况下因其不诚信的经营甚至可能被提起刑事诉讼。

避风港≠债务人的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588GAAA的避风港条款仅仅是授予了公司董事在疫情期间有限的豁免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董事在该条款生效期内的借贷不用偿还。也就是说,任何的借款人、债权人仍然是可以正常的向该公司追偿,获得在借款过期后的利息 (default interest) ,可以终止合约的权利,以及取得抵押物的权利,等等。

如果您的公司因疫情而陷入破产危机或者您的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您都可以向我们进行法律咨询,从而避免更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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