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通告:孟晚舟承认误导国际金融机构
本文译自美国司法部,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美国当地时间9月24日,美国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一篇题为《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承认误导国际金融机构》的新闻稿。
新闻稿称,孟晚舟承认向金融机构作出了多项重大失实陈述,隐瞒了华为在伊朗业务的真相。
全文如下:
49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于今日(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在Brooklyn的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孟晚舟因涉嫌意图实施银行欺诈、意图实施电汇欺诈、银行欺诈以及电汇欺诈而遭到传唤,她签署了一份延期起诉协议(DPA)。
纽约东区代理检察官Nicole Boeckmann表示:“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时,孟晚舟已经对其在一场欺诈案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负责。”
“孟晚舟认可的一份事实声明显示,她在担任华为首席财务官期间,就华为在伊朗业务向一家金融机构的高级主管作出了多项重大失实陈述。此举是为了维护华为与该金融机构间的银行业务往来。孟晚舟隐瞒了华为在伊朗的业务真相,这对于该金融机构继续保持与华为的银行业务往来至关重要。”
“孟晚舟认可的这份事实声明证实,美国政府在这场金融欺诈案中指控的核心部分——孟晚舟及其华为同事共同就华为在伊朗的业务欺骗了全球金融机构、美国政府以及民众。”
美国司法部国安部门总检察长Mark J. Lesko表示:“孟晚舟签署的这份暂缓起诉协议,将让正在加拿大进行的引渡程序终止。否则,该引渡程序将持续数月甚至数年。我们非常感谢加拿大司法部门在引渡案上的配合,以及他们坚定维护法治的决心。”
美国司法部刑事部门副检察长Kenneth A. Polite Jr.表示:“金融机构是维护美国金融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这就是为何法律要求利用美国金融系统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其业务运营状况信息时,必须保证真实性。”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今天承认,她没有说出有关华为在伊朗业务的真相,导致该金融机构继续保持与华为的业务往来,而这违反了美国法律。我们的团队将继续为针对华为的审讯做准备,我们期待着在法庭上证明针对该公司的指控。”
联邦调查局反间谍部门副局长Alan E. Kohler Jr.表示:“孟晚舟的招认是其违反美国法律的欺骗模式的证据。如果联邦调查局发现在美国经营的企业藐视美国法律,我们会积极采取调查行动。”
欺骗金融机构的计划
法庭文件以及孟晚舟所认可的事实声明显示,星通技术有限公司(Skycom Tech Co Ltd,下文简称星通)是一家主要在伊朗运营的香港公司。
2007年2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下文简称华为)的子公司——华盈管理有限公司(Hua Ying Management,下文简称华盈)买下了星通的所有股份。
2007年11月,华盈将星通的股份转让给了另外一家由华为控制的实体——Canicula Holdings Ltd(下文简称Canicula)。
当华盈将星通的股份转让给Canicula时,孟晚舟还在担任华盈公司的秘书。
2008年2月,孟晚舟加入了星通董事会,该董事会成员均为华为员工。孟晚舟在该董事会的任职持续到了2009年4月。
在孟晚舟离开星通董事会后,该公司董事会仍旧由华为员工组成,Canicula继续持有星通股份,而Canicula仍由华为控制。
2012年8月,华为在多份英文文件中将星通列入“其他华为子公司”名单。
2010至2014年间,华为控制了星通在伊朗的业务,而星通由华为控制的一个实体所拥有。星通所有的重大业务决策均由华为作出,而且星通的业务主管也是一名华为员工。受雇于星通的员工认为,他们为华为工作。
在同一时期,华为员工通过一家英国的人力资源公司招募工程师,以支持星通与伊朗电信服务供应商的合作。华为员工代表星通进行了谈判以及合同签订。
为了支付这些承包商的工资,华为通过星通在亚洲多家银行的账户(包括在一家跨国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下文简称金融机构1),向英国人力资源公司转款近80次,金额至少为750万美元,这些交易均通过美元完成并在美国结算。
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包括路透社在内的多家新闻机构报道称,星通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出口管制条例,试图向伊朗出售“被禁运”的,由美国制造商生产的计算机设备,而星通与华为有着密切的联系。
华为在2012年12月发给路透社的一份声明中表示,星通是该公司在伊朗“当地的主要合作伙伴”之一。
路透社报道称,华为还在声明中表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完全符合联合国、美国以及欧盟的法律法规,华为一直在履行并严格遵守这一承诺。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求合作伙伴遵循同样的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013年1月,路透社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报道称,孟晚舟于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间担任星通董事会成员,并指出星通董事会与华为之间的关系。
路透社的这篇文章还引用了华为的声明:“华为与星通之间是正常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华为已经建立起一套符合行业最佳做法的贸易合规制度,我们在伊朗的业务完全符合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和规定。我们也要求星通等合作伙伴作出同样的承诺。”
华为的这份声明是不正确的,因为华为控制了星通及其业务运营,星通也不是华为的商业“伙伴”。
上述文章发表后,金融机构1以及其他向华为提供国际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都针对媒体报道要求华为作出解释。
2013年初,华为员工向这些金融机构解释称,星通只是华为在伊朗当地的一个商业合作伙伴,而且星通没有通过在这些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进行与伊朗有关的交易。
为了解释媒体报道中所提及的事情,华为要求与金融机构1的一名高级雇员当面交流。这场会面于2013年8月22日在香港举行,参与者为孟晚舟以及金融机构1负责亚太地区业务的高管。
两人会面时,孟晚舟展示了一份由中文制作的PPT,现场的一名翻译将PPT上的内容解释给金融机构1的高管。孟晚舟表示,使用翻译是为了确保自己的表达更加精准。
孟晚舟向这名高管表示,华为与星通是“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以及“正常且可控的商业合作关系”。
她将星通描述为“合作伙伴”、“华为的商业伙伴”以及“华为在伊朗的第三方合作企业”。
这些陈述都是不实的,因为孟晚舟知道,星通并不是华为的合作伙伴,也不是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华为控制着星通,星通员工实际上就是华为员工。对于金融机构1而言,了解到华为控制着星通是很重要的。
孟晚舟还向这名高管表示,华为“曾经是星通的股东”,但现在已经将“所持有的星通股份全部售出”。
这些陈述都是不实的,孟晚舟很清楚,华为已经将股份“出售”给了华为所控制的一家实体。
具体来说,华为将星通的股份从华为子公司(华盈)转移到了另一个由华为控制的实体(Canicula)。对于金融机构1而言,了解到星通股份被从华为子公司转移到华为控制实体是很重要的。
孟晚舟最后表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裁措施”,且“华为以及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没有违反出口管制条例。”
这些陈述都是不实的,正是由于华为对星通的运营,导致金融机构提供了被禁止的服务,包括银行业务。
而且,华为隐瞒了自己与星通关系的行为,违反了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出台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31 C.F.R. Part 560)。
在2010至2014年间,由华为控制的星通通过金融机构1进行了价值约1亿美元的交易,且这些交易在美国结算。
这些交易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支持其在伊朗开展业务,包括750万美元用于英国人力资源公司向承包商支付其在伊朗的工作,这些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
孟晚舟很清楚华为向路透社发出的声明,但在会议举行期间或之后,她都没有修改或收回自己的陈述。此外,华为的财务主管也参加了那场在香港举行的会议,他没有纠正或修改孟晚舟的任何陈述。
在孟晚舟与金融机构1高管会面后不久,华为应金融机构1的要求准备了一份英文版的PPT。
2013年9月,孟晚舟与金融机构1的高管会面,她将自己PPT文稿的纸质版交给了对方。英文版PPT中的表述与孟晚舟在会议期间的表述非常相似。
在收到孟晚舟PPT的英文版后,金融机构1决定继续与华为合作,其他金融机构也都继续与华为保持着合作关系。
延期起诉协议
根据延期起诉协议的条款,孟晚舟认可了一份长达4页的事实声明的准确性。这份事实声明详细说明了她在知情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1做出了虚假陈述。
孟晚舟还同意不会触犯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如果违反延迟起诉协议的条款,孟晚舟将会受到本案第三份补充起诉书中,对她提出的所有指控的起诉。
美国政府还同意撤回向加拿大司法部门提出的,将孟晚舟引渡至美国的请求。
(Ming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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