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投宿正脱衣,旅馆少东竟从门缝偷拍,无罪理由曝光(图)
一对情侣2020年8月某日到高雄市一家旅馆投宿,两人进房后,才刚脱衣服,就发现门缝出现一支微型摄影机,赶紧开门察看,涉嫌偷拍的黄姓旅馆少东坦承偷拍,但辩称什么都没拍到,情侣报警黄男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诉,简易庭判他拘役40天,黄不服上诉,一审和二审法官都认为妨害秘密罪应属「结果犯」而非「举动犯」,因黄男没有看到或拍到任何不雅画面而判他无罪。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黄男是一家旅馆的少东,2020年8月2日晚间6时许,王男带着欧姓女友投宿旅馆,但进入房间不久,王男就在房门门缝现疑似有微型摄影机,随即冲出门外,偷拍的人也仓皇逃逸,王男跑到柜台质问黄男,黄男坦承偷拍,但说还没有按下录影键,什么都没拍到,王男报警对黄男提告妨害秘密。
检方侦办时,黄坦承有拿针孔设备伸入门缝,但辩称还没录影就被王男发现,所以没看到任何影像就抽回镜头,检方侦结后依妨害秘密罪起诉,桥头简易庭审理后,处黄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4万元。检方认为量刑过轻上诉。
桥头地方法院审理时,法官根据王男、欧女等人证词,认为黄将针孔伸入房间时,就被王男发现,警方到场后检查黄男手机,也没拍到房间内照片,且根据警方查扣的微型录影机,并无可供存取的硬碟空间,只能透过手机监看和侧录,因此只能知道黄有将针孔伸入房内,但不足以推论有看到王男、欧女在房间内的活动。
法官认为,刑法妨害秘密罪就法益侵害的结果认定应属「结果犯」,而非「举动犯」,也就是黄男虽着手实施窥视,但尚未发生侵害他人隐私结果而属未遂,妨害秘密罪不罚未遂犯,因此撤销简易庭拘役40天的判决,改判黄男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审理后,采认一审法官见解,认为桥院法官认事用法无违误,驳回检方上诉,维持黄男无罪判决。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