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分配时,原先收到的Cash Flow Boosting竟然要算股息纳税了
疫情潮水起起落落,几家欢喜几家忧。新兴的资本力量有逐渐重新投入市场,开启欣欣向荣的一面,旧有模式的公司关闭潮也是一波接一波。
当公司清盘时,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 Cash Flow Boosting和其他与COVID有关的免税政府补助, 原先在公司手中被视为不可评估的非免税的收入。
再继续延申以下,就是留存在公司账面上,等公司关闭的最后时刻,是可以作为免税或优惠税收的资本收益分配给股东的。
这是一个伴随着疫情已经酝酿了几年的问题。
但是,行情反转。
1. ATO的裁决
ATO最近的一项私人裁决表明,清算人在清算公司时分配给公司股东的Cash Flow Boosting应作为股息纳税。
据推测,类似的处理方式将适用于许多州政府拨款的分配,这些拨款在公司手中有资格获得免税待遇。
虽然通过立法以确保Cash Flow Boosting在接受者(包括公司)手中被视为不可评估的非免税的收入,但在税收立法中还没有任何内容明确规定这些金额可以从一个实体中免税支付。
Leadin领赢会计师事务所对此的解读,理解说,政府拨款你钱的时候是没有要你就当时的获得缴纳所得税,但是你要分走这白给的钱进行支付的时候没有说这是免税的!
ATO之前发布的指导意见表明,信托公司收到的Cash Flow Boosting可以免税分配给受益人,但向公司股东分配Cash Flow Boosting一般会被视为应税股息。
然而,对于这些金额是否可以在公司清算时作为资本分配支付,以获得更有利的税收待遇,一直缺乏明确的指导。
2.税法如何界定收入
1936年ITAA第47条有时可以使清算人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分配被视为股东手中的资本金额,而不是作为股息征税。关键问题是被分配的金额是否代表公司的收入。
第47(1A)条确保在以下情况下,金额被视为收入。
· 它们是普通概念下的收入。
· 它们已经包括在公司的应税收入中(资本净收益除外)。
· 它们与资本净收益有关,如果资本净收益以特定的方式计算,它们将被纳入公司的应税收入。
当涉及到Cash Flow Boosting(和其他被归类为不可评估的非免税收入的州政府赠款)时,情况实际上取决于它们是否被归类为普通概念下的收入。
虽然Cash Flow Boosting和其他COVID赠款等,有时被归类为不可评估的非免税收入,并且在税收方面确认的非应税收入,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们在普通概念下不被归类为收入。
3.实务的思考
我们关注到,像这样的付款如果是在公司的商业活动中收到的,就有可能被视为普通收入(见ATO在TR 2006/3中采取的方法)。
只是疫情这几年这样的付款是以政府COVID赠款的形式收到了。
最近在ATO法律数据库上公布的私人裁决的结论是,该公司收到的Cash Flow Boosting应被视为普通概念下的收入。
这意味着,来自于这一Cash Flow Boosting金额的分配应该作为股东手中的股息来征税,即使这些金额是由清算人在公司清盘时分配的,而且Cash Flow Boosting在公司手中是免所得税的。
因为后疫情时代旧有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停业关门散伙的情形已经比比皆是,鉴于这个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大量的纳税人,结合前面的分析和疑问,我们也期待ATO能就这个问题能很快提供明确的公开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