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向女儿转移现金2000万:收钱的女儿有罪吗
日前,一则“贪官8年内向女儿转移现金近两千万”的新闻引发关注,披露了黑龙江省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武伟的贪腐细节。2011年-2018年间,武伟先后利用各种机会前往北京给女儿送现金,每次几十万元,近两千万元的现金,都是八年间武伟一次次送过去的。
一些人疑惑:人防办似乎没什么存在感,负责人何以能贪污那么多钱?这么说吧,基本上地面以下都归人防办管,设租寻租空间不小。开发商造楼建地下车库,规定要有多少面积用于人防工程,建成后得通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为通过验收,人防地下室使用的设备材料往往得购买指定产品,还有所谓的押金或保证金,其实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所以,落马的人防办负责人还不少。例如,2023年9月,防城港市人防办主任梁放生接受审查调查;7月,酒泉市人防办原主任薛设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回到武伟案,此人把现金装在包里而不是走转账,说明洗钱与反“反洗钱”的意识很强,走账会留下不可磨灭的记录,走现金就隐蔽多了;把现金送给女儿,说明爱女心切,是个“女儿奴”,贪污为的是家人、是女儿。合起来,说明他是一个心思缜密的人和一位“慈爱”的父亲。只是机关算尽太聪明,一朝事发,调查人员不可能对钱的去向不查不问,女儿手中突然多出大笔现金,总要说个合理来源吧?是不是自己合法挣的钱,这一问题绕不过去。
更进一步,大家对这一案件的讨论,自然而然也延伸到武伟女儿有没有罪的问题。从情理看,自己父亲有多少合法收入,难道心中没有个数吗?父亲每次给自己几十万,只走现金不走账,百元面值的现金一万是115克,五十万就是十几斤,从哈尔滨到北京一千多公里,父亲如此不辞辛劳,说不知道父亲给的钱不是合法的,似乎有些说不过去。
假设武伟女儿没有罪,仍有一个父母犯罪及不及子女的问题。一些网友认为,至少也应该剥夺贪官子女考公的权利。
长期以来,互联网有一种说法,即“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其实,根据明文法律,并没有父母犯罪子女就无权考公的规定。2019年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规定》第19条规定本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报考公务员,并没有父母犯罪子女不得报考或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在通过公考后有“考察”(也就是俗称的“政审”)环节,也没有父母犯罪子女通不过考察的规定。
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若报考涉密职位及公检法职位,则会有实质性的“政审”且比较严。以报考警察职位为例。2020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9条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若干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情形包括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也就是说,父母有恶性犯罪或因贪污受到刑事处罚的,子女报考警察不能通过政审。所以从明文规定看,“父母犯罪影响子女考公”成立的特殊条件是:只限于某些敏感与关键职位,也不是父母犯任何罪子女都受影响;一般公职不受影响,泛泛讲“父母犯罪影响子女考公”是不成立的。
可见,根据现行法律,哪怕被判实刑的贪官,其子女除了某些职位不能报考或通不过政审之外,仍是可以报考一般公职的。但这里面确实有一个法律与伦理问题。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享受权利并自负其责的基础之上,原则上子女当然不应该因为父母犯罪或其他任何过错而受到株连,这诚然是不错的。但是,这成立的前提当是子女没有享受父母的犯罪收益的。
如果子女明知或推定知道父母的犯罪行为并从中获益,情况就不一样了。电信诈骗分子骗了钱之后,会给家里盖大房子、给子女最好的教育与生活条件,甚至可以说,某些电信诈骗分子的初衷就是让子女、让家人过好的生活。子女与家人也知道这钱来路不正仍无愧无怍地享受,他们受到某些株连又有什么问题呢?一则做贼不能光吃肉不挨打,二是对电信诈骗分子本身也是震慑,削弱了其行骗的动机与激励。相对于同情这些被株连的电信诈骗分子的子女,大家理应更同情徐玉玉。贫困家庭的女生徐玉玉刚考入大学就被骗走9900元学费,郁郁离世。
同理,如果实刑贪污犯的子女,明知或推定知道父母的钱来路不正,能坦然接受,安之若素,即使够不上犯罪,也难称无辜,限制他们考公又有什么问题呢?公职是由纳税人供养的,理应对其有比普通人更高的道德要求。是个人都应该知道享受家人的犯罪收益至少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