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能不能要回彩礼?中国最高法出手治本(组图)
今日(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发布不久,“彩礼”一词登上热搜榜。这显示了公众对彩礼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
多年来,社会上一直对彩礼争论不休。要不要给彩礼?彩礼习俗是传统还是已经过时?什么样的财物属于彩礼?离婚后彩礼要不要归还……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返还彩礼纠纷逐年递增,但法院审判面临无法律依据的问题。
彩礼相关话题,覆盖传统婚礼习俗、两性婚恋观念、民生经济等方面。“高价彩礼”成为社会与婚嫁人群的一大痛点。因无法在彩礼问题上达成共识,双方最后无法成婚的例子在现实中也存在。
可以说,彩礼问题的争论以及彩礼纠纷的裁定,亟需相关法律依据。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认为,《规定》出台正当其时,是高价彩礼问题的治本之策。以下是吕德文对《规定》的解读。
高价彩礼,该法律介入了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解读: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因此,彩礼首先是习惯法,是一种社会制度。
彩礼有其必要的社会功能。首先,彩礼其实是文明的产物,它将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的买卖和交换行为,转化为文化和习俗,增强了社会整合。
其次,彩礼和嫁妆本质上归属于生育制度,是双方父母为新婚夫妇建立小家庭,顺利开展家庭再生产提供的物质条件。
图源:视觉中国
最后,彩礼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其实还有潜在的信息功能,男方能否支付彩礼,可以支付多少彩礼,是男方家庭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
最近十年,高价彩礼在很多农村地区泛滥,社会反应强烈。有观点认为,高价彩礼是文明倒退,具有买卖嫌疑。而高价彩礼超出了小家庭再生产的支持范畴,具有代际剥削的嫌疑。高价彩礼也已丧失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需要。
故而,最高法介入高价彩礼治理,并不是侵蚀习惯法,反而是对习俗的尊重,有利于重新确定公序良俗,发挥彩礼的正功能。
什么才算彩礼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在实际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诈骗。在一些农村地区,“骗婚”并不罕见,女方在索取钱财之后悄然消失,一些虽然完成了婚姻仪式,甚至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在计划时间内跑掉,这都给男方家庭带来财产损失。对于那些有组织、有预谋,重复骗婚的个人和团体,不仅要追求民事责任,还要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不恰当的财富转移。我们在调研中碰到的极端情况是,有婚姻意向的年轻人,合谋向父母提出高价彩礼,这本质上是提前进行财富的代际转移。尤其是有几兄弟的家庭,这种情况更为普遍。这种财物索取,在定性上其实有非常大的模糊性,在法律实施上需要慎之又慎。
年轻人合谋向父母提出高价彩礼的情况,较难直接按法规定性 / 《幸福到万家》剧照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解读:该规定将三种情形给付的财物,划入彩礼范畴之外。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应该说,这种规定很有必要,也符合常理。通常而言,这些馈赠行为,具有表达性和共享性,甚至是被即时消费的,并不具有财物索取的实质意义。有可能存在一定争议的是,不少地方的婚姻缔结过程中,在结婚之前有几个仪式环节,男方需要赠予女方“三金”,价值不算小,这不属于习俗上的彩礼范畴,但具有彩礼属性。比如,2021年我们在华北某县调查,当地订婚时的彩礼是18万,但前期的“看好”是2万-3万。此外,男方在重要节日要馈赠女方家财物,大概是1万。这虽然是表达性的,但馈赠的额度已经不算小。
笔者认为,地方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进行自由裁量。
彩礼纠纷怎么判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解读:就目前情况而言,多数农村地区的婚姻缔结过程,确实是双方家庭在主导,而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只不过,不同地区,父母介入的深度不一样。在一些地区,年轻人的初婚时间比较早,甚至还有早婚现象,年轻人事实上是没有能力组建家庭的。因此,彩礼本质上是男方父母馈赠给女方(父母或子女)的。
并且,彩礼的流向也非常不同。有些地方的彩礼主要都流向年轻妻子了,但有些地方的彩礼,主要流向了女方父母。
因此,将双方父母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是符合实际的。
《幸福到万家》剧照
笔者调查过一个案例,一对年轻夫妻闹离婚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年轻妻子将彩礼视作个人财产,因为是父母以嫁妆形式馈赠过来的。并且,这部分存款是自己生活的保障,也是退路。但年轻丈夫却认为,在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把彩礼拿出来补贴家用,是合情合理的。
从实际生活来看,夫妻各自都有道理。女方结婚后,因为要生育和照看小孩,在几年之内都难有收入,彩礼的确是个人安全感的重要基础。男方的理由当然也非常正当,即家庭有困难,妻子得共同承担。
这背后,其实还涉及对当前家庭性质的定位问题。家庭到底是个人之间缔结的合作社,还是双方共同塑造的共同体?就法律实践而言,离婚纠纷中把彩礼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确实也在简化问题。
未婚同居或已离婚,彩礼要不要还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解读:这一条可以参考第三条解读。还是强调一点,由于彩礼是一种习俗,在各地有极大差异,地方法院需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婆婆的镯子》剧照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解读:这一部分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即可。我们的调查发现,在一些地区,早婚现象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当地父母为了尽快让子女结婚,减少光棍风险,也习惯于“包办”。双方家庭履行了仪式,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没有法律认证。客观上,这种事实婚姻在地方情景下,是有明确规范的。
比如,生育是一个极端重要的标志,只要生育了小孩,双方哪怕分开了,也没有理由索取彩礼。还有,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双方社会关系介入的程度,在地方情境中其实也是可以“计算”和“折价”的。
就彩礼纠纷而言,双方一旦到了法庭上,其实都很难避免“毁三观”现象的出现。法院的判决,可以充分参考地方社会的主流舆论。一般而言,这些舆论,综合了法律、习俗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情况,对事件的是非曲直有公道的评价。在这个意义上,民事纠纷的解决还是要走群众路线。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这条规定说明,高价彩礼问题主要是解决现实问题。但高价彩礼问题由来已久,甚为复杂,有些还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哪怕是有遗憾,法律在当时没有及时有效回应,但最好的办法还是让其过去,不予回应。否则,还可能制造更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