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出狱,网友质疑:“赃款未退清为何能减刑?“(组图)
1月26日,多家媒体从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处得到证实,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的重庆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因为减刑,现已刑满释放。
雷政富服刑期间曾三次被报请减刑,在获得首次减刑后,其第二次减刑申请又因“赃款未退清”被否。相关情况受到舆论关注,不少网友质疑雷政富在赃款未完全退清的情况下获批减刑是否合规。
因网络曝光“不雅视频”落马
2012年11月,互联网上流传疑似原重庆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引发舆论热议。重庆市将此事件的举报定性为实名举报,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后通报,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实是雷政富,对雷政富作出免职处理并对其立案调查。从不雅视频在互联网曝光到其被免职调查,前后仅63个小时。
重庆在对雷政富违纪违法问题深入调查中,发现有犯罪团伙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经公安机关侦查,2008年至2009年期间,肖烨等人采取色情勾引、秘拍不雅视频等手段,敲诈多名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随后,雷政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3年5月,雷政富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2013年6月,重庆一中院一审认定雷政富受贿316万余元,并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上缴国库。雷政富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重庆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雷政富受审 /资料图
三次提起减刑,曾因赃款未退清被否
公开资料显示,雷政富服刑期间曾于2015年、2017年、2018年三次被报请减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6月公布的《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11月11日,狱方以雷政富能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等理由,提请减刑1年。最终,重庆五中院裁定:雷政富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雷政富首次减刑,《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截图 /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是雷政富首次获减刑。两年之后,狱方再次提出减刑,不过这次并未获通过。据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此前报道,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罪犯雷政富等2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显示,2017年12月26日,因赃款未退清,雷政富被裁定不予减刑。
同一公示中还显示,因获7次表扬,雷政富被第三次报请减刑,幅度则是9个月。至于法院的裁定结果,目前尚无公开报道。若雷政富获批该次9个月减刑,则其共计获得19个月减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系统中现已无法查询到该公示。
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此前截图(图自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
根据此前判决,雷政富的刑期到2026年1月31日截止,如按减刑19个月计算,雷政富的出狱时间应在2024年6月底。
据封面新闻报道,对于雷政富目前已获释出狱的情况,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更多说明,只是表示,“我们是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走的,刑满释放、减刑都是依法的,其他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赃款未退请,为何也能获得减刑?
雷政富刑满释放相关消息引发舆论关注,不少评论关注到雷政富2017年因赃款未退清减刑被否的情况,质疑“17年赃款都尚未退清,15年为何还能减刑?”
网友评论截图
裁定书中显示,雷政富2015年系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下称《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关于雷政富等职务犯罪罪犯,《规定》中也明确将积极退赃与否作为体现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规定》第三条指出,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此外,《规定》第七条也显示,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并未将“退清赃款”作为认定职务犯罪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硬性标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表示,赃款的清退或财产刑执行情况与能否减刑并无直接关联,如出现罪犯失去经济能力而无力退还等情况,赃款未退清不会影响其减刑。
《检察日报》文章指出,司法机关应当以生效裁判明确的内容作为基数,并结合判决生效后罪犯的退赃情况,准确把握财产性义务履行比例,作为确定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人士向观察者网分析表示,减刑的情况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雷政富服刑后表现良好,受到表扬,理论上应是符合《刑法》第78条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因此其第一次减刑被批准。其第二次减刑失败据悉是因“赃款未退清”,而依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务犯罪的赃款如果不积极退赔,则无法批准减刑。结合“未退清”这一用词,可能是雷政富在刚入狱到第一次减刑之前,有过退赃行为,但自那之后其可能停止退赃,或一直没有退完,所以第二次则不再批准减刑。
不积极退赃致减刑未通过,案例屡见不鲜
因财产刑未履行,致使减刑未通过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4年7月,龙江银行原副行长杨宝仁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5年。入狱3年多后,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减刑9个月。2018年6月,杨宝仁因尚有76万元赃款未追缴,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未履行,不被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此外,“狱中消费过高”、“故意隐瞒财产”等情况也会成为检方、法院不予贪官减刑的原因。
2015年1月,福建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因受贿罪获刑15年。2017年9月,狱方提出减刑建议,并附上了此人的财产情况:入狱以来,其进账30万余元,账余28万余元,月均消费394.29元。检方认为,骆国清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存在超标准消费,加上受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不予减刑。上述检察建议,获得了三明中院支持,最终裁定对骆国清不予减刑。
2022年江苏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罪犯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22年2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胡某某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并获得表扬,但其故意隐瞒名下房产一套,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还有职务犯罪罪犯在成功获批减刑后,因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而被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
江苏法院2022年公布一起人民法院主动纠错的典型案例。牛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后发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贪污款为44万余元,该犯仅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对赃款未予退缴。减刑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对罪犯牛某某不予减刑。
据了解,最高法在自2017年起实施的《规定》中明确将“积极退赃”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就旨在遏制部分“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通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获得减刑。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对此解读道,“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我们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把它从严体现出来”。
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罪犯减刑假释受阻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近期曾指出,很大一部分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导致其减刑假释受阻,打击到罪犯改造积极性,影响到监管安全,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司法部官网2022年6月发布的《浅谈监狱财产性判项执行难与罪犯减刑假释的关联问题》一文中指出,在目前的监狱工作实践中,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财产状况核查难、财产性判项结案率低、履行渠道不畅是困扰监狱管理和罪犯减刑的主要问题,导致监狱执行刑罚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司法部表示,司法执行相关制度不清晰、执行主体权责不明、效率不高等现象客观上导致了部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难和财产状况核查难,成为否定罪犯减刑假释的主要因素,反噬到监狱的正常管理,减刑、假释制度激励罪犯改造的效用大打折扣,影响到司法权威。
司法部强调,司法部门应积极反思,构建和完善公平高效的核查和履行机制,客观评价罪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准确、高效核查罪犯财产状况,在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减刑、假释对罪犯改造的激励作用,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