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是否对其负有扶养义务?
案例背景
村民田某嫁给吴某后不但每天日夜操劳,而且为了养家糊口还常年在外奔波。一日田某进城时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双腿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作为田某丈夫的吴某不但对田某不管不问,甚至经常出去喝酒,从来都不管家里的情况。田某多次找吴某商谈,吴某总说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对田某没有抚养义务,田某对此也很无奈。
学法有疑
那么,吴某对田某有抚养义务吗?
法律讲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田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有权要求丈夫吴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吴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田某的扶养义扶,则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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