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限薪令上热搜!释放哪些信息?强调加大一线、基层员工薪资倾斜,建立健全递延支付与追责追薪
金融业限薪令来了?就在财政部金融司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的次一日,8 月 3 日," 金融业出台限薪令 " 的话题便以 1.1 亿的热度冲上微博热搜榜。
引发讨论与关注的,主要是《通知》中关于国有金融企业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等内容的阐述。
其一,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 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 40% 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
其二,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机制,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于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追责追薪。
其三,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也正因为上述内容,不少观点将《通知》简单理解为 " 金融业限薪令 "。但记者也同时留意到,《通知》中还重点强调了收入分配的平衡性、科学性。
一是,落实 " 两个不高于 ":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二是,有效平衡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谈到,"《通知》试图更好优化国有金融企业的薪酬制度,而非是对于金融业的限制或打压。"
田利辉认为,财政部在此时点下发《通知》,能够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更为便利和快捷地调整薪酬结构和优化薪酬机制,进而促进公平和推进效率。冀望国有金融企业借助这一通知更好地优化薪酬体系,而非盲目或一刀切式地压降薪酬收入,进而延览确有实力能够负责的金融专业人才,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国有金融领军企业,引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上了热搜的 " 金融业限薪令 " 说了什么?
《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 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 ) 、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全文共五部分共 14 条,其中 2 条围绕金融企业的收支管理的 " 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 ",以及 " 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 " 的内容,引起了强烈关注。
《通知》下发次日,即 8 月 3 日," 金融业出台限薪令 " 的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 10 名。截至发稿前,话题阅读量超 1.1 亿,讨论超过 4300 次。
具体来看,一是金融企业应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
《通知》强调,一方面,金融企业要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 " 两个不高于 " 的政策要求——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另一方面,金融企业要有效履行对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直管企业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的薪酬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此外,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二是,应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
一方面,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 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 40% 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一方面,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银行、证券、基金业已出台相关薪酬管理指引
事实上,早于此番针对国有金融业体系的 " 限薪令 ",银行、证券、基金业已先后出台相应的薪酬管理制度指引,尤其是针对证券、基金行业的指引曾一度引发热烈讨论。
今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尤其强调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
指引着重提到,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稳健薪酬方案,充分考虑市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在考核中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实施一票否决。
明确不能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董监高等应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同时,指引强调,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不过具体到递延支付的执行方面以及问责机制,则未进一步明确。
仅不到 1 个月后,6 月 10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对基金行业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当中除提到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长周期考核外,还特别对基金公司相关人员购买自家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
指引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 20% 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 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 30% 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而更早于 2010 年 3 月,银监会便下发并施行《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指引提到,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35%;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 3 倍以内确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 40% 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 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 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通知》意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
除薪酬制度方面要求,《通知》还针对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以及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企业对下属部门和机构的管理责任。
一是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金融企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有效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活动数量和费用预算,分类按要求确定和落实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标准;严格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对于闲置办公用房等资产要及时整合利用或处置,避免资源浪费。
二是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金融企业要按标准规范配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国内出差、因公出国(境)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落实住宿和餐饮标准,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差旅、住宿、接待标准。建立健全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得为参加车改人员既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此外,《通知》还对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准确实施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就本次《通知》出台的相关背景和意义,财政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谈到,财政部高度重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近年来不断建章立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先后出台一系列财务制度。但金融领域一些风险事件和违法违纪案件暴露出了部分金融企业仍然存在财经纪律执行不到位、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收支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金融单位时也指出了相关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会议精神,按照问题导向原则,聚焦规范收支管理、维护资产安全、落实主体责任等重点环节领域,着力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财政部研究起草了《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