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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杀害两少女嫌犯执行死刑当天被紧急喊停

2017-04-14 来源: 新闻中心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在行刑者举起大刀的瞬间,突然传来“刀下留人”的高呼,这样的一幕人们可能只在影视剧里看过。而不久前“刀下留人”的事件,却真实地发生了。

2014年初,贵州省两名花季少女晚上爬山时遇害。当地警方采集了8000份DNA血样后,最终锁定了凶手,今年30岁的陈全松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今年年初就在对其行刑前,最高人民法院突然暂停执行死刑“枪下留人”。

简笔划通过陈全松家人了解到,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就该案召开了通报会。

被紧急叫停的死刑执行

2017年1月22日,离除夕还差4天,街上挂起了大红灯笼,家家户户门口贴上了春联,孩子们更是穿上新衣服,到处都是一派喜气洋洋的过节气氛。

然而,在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越城花苑小区里,从陈永双家传出来的却是阵阵哭声,“22日快5点了,铜仁中院的法官打电话给我,说让我第二天上午去看守所会见陈全松,他特意强调是见最后一面”今年58岁的陈永双提到的陈全松是他的二儿子。

2014年初,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小丽、小宁(均为化名)晚上爬五老山遇害。因被DNA锁定为凶手,2016年2月22日,陈全松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终审裁定死刑,随后该案进入死刑复核。

否认杀人的陈全松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重新进行DNA鉴定。“眼看着就要过年了,一直没有接到复核结果,我想终于可以踏踏实实过个年了,谁知道……”陈永双说自己撂下电话后脑袋一片空白,总觉得是自己听错了,正想再打个电话核实一下,大儿子推开了家门,将手里拿着的一张法院布告递给了陈永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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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街上的执行陈全松死刑的法院布告

法院布告的最上边写着:“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布告,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罪犯陈全松,男……本院遵照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定于2017年1月23日将罪犯陈全松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很快,亲属们也拿着相同的布告来到陈家,原来在石阡县一些重要路段都张贴有这个执行陈全松枪决的法院布告。

陈永双一边嘱咐家人去给陈全松买一身新衣服,一边拨通了辩护律师的手机。

23日一早,一夜无眠的陈永双和亲戚朋友数十人来到石阡县看守所,准备见儿子陈全松最后一面。

然而,上午10点左右,看守所的民警告诉陈永双,“死刑执行被叫停了”。

执行前一天提交新证据

布告发了,家属通知了,眼看着就要执行了,为什么突然叫停了呢?

“我们提交了新证据”时任陈全松案件辩护律师的刘景一律师告诉简笔划,“今年1月22日下午接到陈永双的电话,他和助理代成英赶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时,已经到了法院的下班时间了,主办法官还是非常认真听取和详细查看了律师提交的新证据,收下了材料后,告诉律师需要研究,让他们回去等消息。

4月7日,媒体记者来到石阡县看守所,值班室里几名正在值班的民警称:最高院下达了1月23日执行死刑的命令,然而执行死刑当天命令又收了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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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松父亲在看守所给陈全松交生活费

那么律师提交了什么样的新证据,能够罕见地让最高法作出“枪下留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俩花季少女遇害 验血8000人锁定凶手

时间回溯到2014年1月3日晚。

当天晚上,贵州铜仁市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小丽、小宁(均为化名)没有上晚自习。两人从小就是同学,入读中学后,两人又被分在了一个班。因父母在外地打工,小丽就住在了舅妈家。据其舅妈称,平时每天22时10分许,小丽就回家了,可当天一直未归,而出门前,小丽曾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小丽说要去学校上晚自习就走出了家门,此后再未回来。

同样消失的还有小宁,小宁的妈妈称,当日18时许,小宁来(接)了个电话,说她会晚点儿。平时小宁会在22时40分许回家,但当日已经过了23时,小宁仍未回家,小宁的父亲拨打电话时却发现,小宁的手机关机了。

两人失踪后,家属亲友在石阡县日夜寻找,但只看到了两人进山的录像,并未发现踪迹。

两人的一名同班男同学证称,当日晚自习时小丽和小宁一直在跟这名男同学通过QQ聊天,在一条时间为20时43分的聊天信息中,小丽称“太难爬了。”

1月4日 下午,学校通知了远在广东打工的小丽的父亲,2家父母立即报了警。1月5日,小丽的父亲赶回石阡县,开始寻找女儿。1月6日去联通公司查女儿的通话记录,1月7日在石阡的大小网吧查聊天记录,也找遍了大小酒店旅馆商店,学校附近的村村寨寨也挨家询问……都没有获得可疑的线索。同样,警方也毫无头绪。

就在2人失踪一个月后的2014年2月3日中午时分,两位采草药的老人,在五老山景区的一灌木丛中发现了两具女尸,立即报了案。小丽父母及全家人当天晚上就从乡下赶往县城辨认,一看到裤子和鞋就确认是小丽,全家痛哭。

法院以两项罪名判陈全松死刑

被抓后陈全松作出了有罪供述,称他杀害了两名女孩。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查明,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小丽、小宁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宁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小丽打倒在凉亭内,致小丽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小丽杀害。

此后陈全松将两人的尸体拖至凉亭右下方30余米外的草丛中,并在转移小丽的尸体时实施性侵。返回凉亭后,陈全松将地上散落的零食及小丽的手机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内,将塑料袋扔在藏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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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松父亲在看守所给陈全松交生活费

那么律师提交了什么样的新证据,能够罕见地让最高法作出“枪下留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俩花季少女遇害 验血8000人锁定凶手

时间回溯到2014年1月3日晚。

当天晚上,贵州铜仁市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小丽、小宁(均为化名)没有上晚自习。两人从小就是同学,入读中学后,两人又被分在了一个班。因父母在外地打工,小丽就住在了舅妈家。据其舅妈称,平时每天22时10分许,小丽就回家了,可当天一直未归,而出门前,小丽曾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小丽说要去学校上晚自习就走出了家门,此后再未回来。

同样消失的还有小宁,小宁的妈妈称,当日18时许,小宁来(接)了个电话,说她会晚点儿。平时小宁会在22时40分许回家,但当日已经过了23时,小宁仍未回家,小宁的父亲拨打电话时却发现,小宁的手机关机了。

两人失踪后,家属亲友在石阡县日夜寻找,但只看到了两人进山的录像,并未发现踪迹。

两人的一名同班男同学证称,当日晚自习时小丽和小宁一直在跟这名男同学通过QQ聊天,在一条时间为20时43分的聊天信息中,小丽称“太难爬了。”

1月4日 下午,学校通知了远在广东打工的小丽的父亲,2家父母立即报了警。1月5日,小丽的父亲赶回石阡县,开始寻找女儿。1月6日去联通公司查女儿的通话记录,1月7日在石阡的大小网吧查聊天记录,也找遍了大小酒店旅馆商店,学校附近的村村寨寨也挨家询问……都没有获得可疑的线索。同样,警方也毫无头绪。

就在2人失踪一个月后的2014年2月3日中午时分,两位采草药的老人,在五老山景区的一灌木丛中发现了两具女尸,立即报了案。小丽父母及全家人当天晚上就从乡下赶往县城辨认,一看到裤子和鞋就确认是小丽,全家痛哭。

法院以两项罪名判陈全松死刑

被抓后陈全松作出了有罪供述,称他杀害了两名女孩。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查明,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小丽、小宁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宁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小丽打倒在凉亭内,致小丽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小丽杀害。

此后陈全松将两人的尸体拖至凉亭右下方30余米外的草丛中,并在转移小丽的尸体时实施性侵。返回凉亭后,陈全松将地上散落的零食及小丽的手机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内,将塑料袋扔在藏尸处。

经法医鉴定,小丽是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而小宁是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但在开庭过程中,陈全松对之前的供诉当庭翻供,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公安人员在讯问时不让他睡觉,还恐吓、威胁自己,迫使自己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事实。

辩护人刘景一和代成英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2015年4月15日,铜仁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最终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两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全松及两名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

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成立,数罪并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该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2017年1月21日,贵州铜仁中院发布公告称,该院遵照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定于2017年1月23日将罪犯陈全松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媒体记者采访录音成新证据之一

据陈全松父亲陈永双介绍,在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委托了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给谢通祥出具的材料收取清单显示:最高法院接收了谢通祥律师的委托手续和请求停止执行陈全松死刑及撤销死刑的申请,主办法官也听取了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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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给律师出具的收取委托手续与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申请

媒体记者采访证人杨某的录音也被当做了新证据之一、由刘景一教授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简笔划了解到,陈全松家住在石阡县汤山镇某住宅区,在该栋住宅楼二层,住着陈全松的远房奶奶杨某老太及表叔陈永伦一家。该小区的另一栋住宅楼内,还住着陈全松的表弟陈某一家。

70多岁的杨老太表示,“案发的1月3日那天是腊月初三,而陈全松从腊月初一便到我家来住,直到腊月初四上午才走。”杨老太说,当时陈全松敲开门时告诉杨老太,他父母到亲戚家吃喜酒去了,要过几日才能回来,“他说想在我家住几天,我当然就答应了,之所以记得那么清楚,是因为1月2日是我的妈妈的忌日,每年我都要去祭拜,可那年我没去,就是因为鸭仔(陈全松的小名)住在我家,我要天天给他和他表弟做饭,所以没去成”杨老太说。

同样,陈永伦也称,那3天陈全松就住在已上高中的儿子房间内,“我还记得1月3日我们回来得很晚,推开门还看到陈全松睡着了”。

最新进展

最高法召开案件通报会

4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几位法官到铜仁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有关部门的人员及陈全松的辩护人到场,当天法院戒备森严,法警对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说几天前法院为此次通报会还作了预案。刘景一 、代成英、 谢通祥经过法警验明证件后被许可进入法院,而媒体记者和陈全松家人未获准进入。

会后,由于辩护律师以通报会内容需要保密为由,拒绝透露通报会的内容。

4月7日下午,媒体记者来到石阡县看守所,陈全松就羁押在这里。看守所的大门紧闭,在大门左侧的传达室里,有2、3名值班民警,记者拿出陈全松父亲刚刚给陈全松存钱的收据询问,“这个是我们这里开具的,是他父亲刚刚存的钱,”一名民警指着收据左上角陈全松的名字告诉记者,并解释称,按照看守所的规定,每当有家属前来存钱,看守所都会开具三联的收据,一联给家属,一联看守所存档,还有一联给当事人本人,“我们当天就给把这个钱上存到他的本本(账户)上,我们还要给陈签字呢”一男民警说。

陈永双给儿子陈全松在看守所交生活费的收据

当律师提出要求会见陈全松时,看守所民警摇着手说:“不能见,不能见,按照上级要求执行,今天上午最高法院来铜仁了,我们也知道”。

随后媒体记者向其展示了铜仁中院发布的死刑执行布告,屋内的几名民警均表示,“我们知道,你不用给我们看了,这个是最高法院发布的命令,最后他们又收回去了”,几名民警表示,陈全松的死刑没有被执行,“放心吧,他还活着,而且完全健康”。

“综合该案的所有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可能存在重大疑点……”代理律师称,该案证据有多个疑点,并已将多个新证据提供给法院。

“枪下留人”我国法律有规定

我国有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对“枪下留人”法律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此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刑诉法还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作出这些规定是因为死刑剥夺的是罪犯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必须非常慎重。

谢通祥律师表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年来对于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都是非常慎重的,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都要经过严格的多个程序,最高法院此次正是基于对死刑案件极其慎重的原则才暂停执行陈全松死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该案最后可能有两种结果,经研究原裁判正确将继续执行原裁定,如果查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将撤销原裁决并依法处理。

相关链接——

在陈全松案件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撰写了关于停止执行陈全松死刑及撤销陈全松死刑律师意见书,并且已向相关部门提交,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疑点之一:

被害人是生前遭性侵还是死后被性侵?

法医鉴定报告书显示,小丽为生前曾遭遇性侵,而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却认定小丽系死后遭到性侵,尸检结论与判决认定大相径庭。

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载明:死者小丽生前曾遭遇暴力性侵的可能。

而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陈全松在转移小丽的尸体时实施性侵。“鉴定书说是生前被性侵,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死后辱尸,两个事实完全不同,这就说明其中必有一个是错误的。

疑点之二:

现场的毛衣是谁放的?

检方出具的公安机关的勘察现场报告中,有一张被害人毛衣的照片,这是一件两色相间的毛衣,毛衣是卷成一团的,毛衣的中间放着一只女靴和一个塑料袋,塑料袋中则有矿泉水和一些零食。

经过辨认,小丽的家人确认,这件毛衣是小丽的,“当晚她走出家门时,就是穿着这件毛衣的”小丽的舅妈说。然而现场勘查报告记录,毛衣是被脱下来放在地上的,离尸体3.2米处,根据常识,这显然应该是凶手从小丽身上脱下来的,而从判决书中陈全松的口供中未提到过这件毛衣。

疑点之三:

受害人死因究竟是被殴打死亡、还是摔伤后不治?

在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陈述:“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小丽、小宁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宁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小丽打倒在凉亭内,致小丽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小丽杀害”。

而法医的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则为:经法医鉴定,小丽是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小宁系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对死因的说法,两种法律文书表述不完全吻合,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判处死刑的证据标准。

疑点之四:

缺失单独的原始精斑P30报告

梳理判决书发现,法院认定陈全松有罪除了陈全松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外,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死者小丽身上提取的精斑阳性与陈全松的DNA相符。

判决书中鉴定的结论为:经过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全松,支持精斑为陈全松所留。

然而,判决中没有最原始的精斑阳性报告,鉴定书对精斑阳性的描述只出现在一份尸检报告中。

为何没有单独的精斑阳性报告,而且精斑阳性报告应不应出现在尸检报告中?

疑点之五:

公安部鉴定与贵州省公安厅鉴定不同

小丽、小宁在死亡后一月被发现,尸体检验时已经高度腐败。案发后有关检材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未检出DNA分型;公安部法医鉴定机构对小宁尸体上的擦拭物、内裤、裤子等多处均未获得STR (DNA) 分型。

而贵州省公安厅在小丽的尸体上不仅得到了抗人精试验阳性结果,也得到了STR(DNA)分型。

关键词: 杀人犯男子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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