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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宝马男砍人反被杀:适用“无限防卫”(组图)

2018-08-30 来源: 央广网 评论12条

北京青年报: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被文身凶汉砍杀的于某最终反杀凶汉,他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但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时造成损害免责的正当防卫制度;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当然不是说凶犯的生命或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而是鉴于这种情境产生的高度危险、激烈对抗,无法让人理性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成为对防卫过当的豁免。“无限防卫条款”的本意就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而不讲究刻板的对等性。

人民法院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实务中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千分之一,而“无限防卫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如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三人为朋友出气而在街上殴打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见其中一人掏出折叠刀,于是迅速夺刀并连刺其手臂两刀致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夺取刀具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昆山这个案件还是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方面,文身凶汉在本方未吃亏时,主动殴打于某并折返十余米取长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明显。另一方面,更关键之处在于:砍刀偶然落地后,于某并未脱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这样说有三层意思。

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

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文身汉随车携带长刃砍刀并轻易使用,似乎是“职业选手”,他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此刻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并不能保障安全。
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当然,如果于某是一名警察,他大概不会接着砍文身汉,但这恰恰是由于警察一般受过格斗训练,又配枪配手铐,足以保卫自己。

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碰巧获得了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央视:专家谈"砍人反被杀" 构成特殊防卫 担心反扑合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8月27号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另据昆山市检察院29号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专家谈宝马男砍人反被杀:适用“无限防卫”(组图) - 1

按照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目前发布的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29号晚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案件受关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他说:“这个案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现在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在很认真地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在审查调查中的一些细节目前不便对外透露。”

死者曾多次被判刑?今年3月因举报贩毒被认定见义勇为

视频引发关注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传播。其中,死者刘某某被指“劣迹斑斑”,中国之声记者查阅法律文书发现,刘某某曾经在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号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3号,又因寻衅滋事被昆山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方面,有人发出了刘某某曾获得见义勇为奖的相关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确认,今年3月5号,刘某某向昆山市陆家派出所举报贩毒线索,并积极配合警方行动,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向刘某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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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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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他说。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阮齐林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律师: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的产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华商报:

律师:呼吁以"反杀案"为契机 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认定

江苏昆山这起因行车导致的案件引发全国网友热议

“骑车男”

■于某某,41岁,陕西宁强人

■非网传的保安和特种兵

在事发地附近一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同事称其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

■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刑期总计超10年

■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在昆山开了一家典当行

■网传其所在组织为“天安社”

但“天安社”核心成员否认

这两天,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车男子在江苏昆山一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随后持刀还击砍杀“宝马男”。

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车的男子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甘肃镇原县人)和于某某(男,41岁,陕西宁强人)。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过初步调查后通报,该案发生于27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检察院的通报被部分网友解读为,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名对于某某提起公诉。29日下午,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通报仅为初期案情通报,于某某已被刑拘,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当地综治办:刘海龙拒绝登记外来人员信息

记者获悉,文身“宝马男”名字叫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29日上午记者赶到时,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刘海龙在典当行出入。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天安社”核心成员:刘海龙不是“天安社”的人

有网民在微博上晒出死者刘海龙生前照片、视频,暗示其“黑帮老大”身份,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警方目前对此未予证实,并提醒外界不要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同时网上有传言称刘海龙所在的组织是“天安社”。29日,“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文身师永义告诉记者:“文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记者证实:“文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据悉,“天安社”是一个中年男性短视频Cosplay团体,早期致力于在快手上扮演社团故事,曾经的快手天团,对中年男性有神秘诱惑力,主要生活来源是放贷和中介。常在一起裸露文身喝酒,去年开始拍黑帮小电影,后快手被整顿。

骑车男

非网传保安和特种兵

有网友说于某某是公司保安队长,特种兵出身;也有消息说于某某的身份不是特种兵,但于某某近年来一再不幸生活压力更大,儿子患癌症、父亲去世了。

记者29日了解到,骑车男子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多次入狱 刑期总计超10年

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多次被捕,刑期累计超10年。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同年7月19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有期徒刑。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在此基础上补充:“刘海龙于2014年5月13日,还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由于昆山持刀砍人事件持续发酵,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目前江苏省、昆山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品。为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 综合澎湃新闻、《法制晚报》、《新京报》

律师说法

有律师呼吁以本案为契机

重新审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宝马司机如有前科,对本案的性质及骑车男子的处罚会不会产生影响?后者律师观点基本一致,前者则各有说法,交锋激烈。

宝马男行为是什么性质?

谌江涛: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宝马男从车上拿出砍刀,并持刀对骑车男子进行寻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同时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主要根据宝马男的主观目的来判断是杀人还是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刘祚良:涉嫌故意伤害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单纯就其行为本身来说,宝马男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当然具体涉嫌什么罪名也得看其当时的主观心态。从监控画面来看,宝马男在持刀砍骑车男子时主要是冲着腿去的,对此可初步判断其并无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因此,以故意伤害定性比较合适。现宝马男已死亡,其在法律上已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曾维昶: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同时由于宝马男在下车之前并没有与骑车男发生任何言语冲突,突然下车,具有无故耍横、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因此,其行为也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即便骑车男子没有构成轻伤,宝马男也构成寻衅滋事,宝马男行为发生犯罪竞合。总之,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刘祚良:有可能防卫过当

前期因为宝马车主持刀对其砍杀,已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因此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当是无争议的。但是在宝马男被压制并逃跑之后,双方攻守形势已经发生转变,此时应当认为宝马男对骑车男子的不法侵害已经暂时结束,此时已经不存在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即使宝马车主仍有回身反击的可能,但至少从监控录像来看,这种趋势并不明显。而且,即使骑车男子当时主观上认为宝马车主有回身反击的高度可能性,其作为当时掌握优势的一方,也完全可以稍微停下来观察一下,并且有做好应对准备的时间。但是,从录像来看,骑车男子在追砍宝马车主时,并无犹豫,且都是直接用刀砍杀,貌似已不计后果,其持刀追逐砍杀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如果宝马车主的致命伤形成于这个时候,则应当认为骑车男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当前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被称为僵尸条款,即实践中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非常困难。我认为,不妨以本案为契机,重新审视当前《刑法》及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适当降低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的认定标准,可以提高类似于本案中宝马男这种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更贴近公众的朴素认知和期待。

至于骑车男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在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前提下,我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至于刑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本案中,宝马车主属于有重大过错在先的一方,其行为本身也十分恶劣,基于此也应当减轻骑车男子的刑罚处罚,我个人建议免除处罚。

谌江涛: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

骑车男子进行反击的行为,一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但是骑车男子后面的行为是否转化为防卫过当,从严谨的角度而言,需要根据现场更细节的情形来判断。如果骑车男子当时并没有摆脱危险的状态,宝马男并没有停止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打算,又或者宝马男的致命伤是发生在前面的正当防卫行为过程中,则骑车男子都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曾维昶:不存在防卫过当

根据监控视频分析,我认为骑车男子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存在防卫过当,具有无限防卫权,骑车男无罪。理由是:(1)骑车男子的反击砍杀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不法侵害;(2)骑车男子的防卫时间合法,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内。本案宝马男的砍杀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骑车男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行使反击自卫权,是从被伤害时开始,一直持续到宝马男无能力伤害、危险消除为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3)骑车男子具有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根据宝马男一开始就杀气腾腾的表现,骑车男子如果不以绝对制止宝马男无能伤害为限度,那么他将一直处于不法伤害的危险中。为防止宝马男可能的再次返回伤害,在宝马男发生逃离现场的情况后,骑车男有必要继续追击以避免可能的再次伤害,将自己的危险完全消除,不存在有防卫限度,如果一定要有限度,那么完全置于无能伤害的状态,就是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法律,就是无限防卫权的法律依据,骑车男子面临的就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

有前科对此案有无影响?

曾维昶:具有重大作用

宝马男的劣迹前科,对认识本案的本质属性具有重大作用,对认定骑车男子的正当行为具有间接参考作用。
刘祚良: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

宝马车主的前科劣迹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对骑车男子的处罚也无影响。但是宝马车主在当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如果对骑车男子进行处罚,这一点是对其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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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12)
爱丽丝丁
爱丽丝丁 2018-08-30 回复
杀的好!!!这个傻B想拿刀装下逼捏个软蛋,没想到碰到了硬汉,自己被戳成了死逼。死的好!与国与民都是件幸事! 法律如果要判除渣英雄有罪,那就是恶法!!我们坚决抵制!!!
kg21
kg21 2018-08-30 回复
这位骑车的大哥要么就跑,如砍了,就必须要砍死,哪怕坐几年牢,不然以这个所谓龙哥的小肚鸡肠,他全家都会被黑社会骚扰,甚至有生命危险
好大一棵树
好大一棵树 2018-08-30 回复
中国的条文法体系本身就不严谨,对每条法则的理解作为律师都各不相同,本来每个案例都有其复杂性,不是靠最后补充意见能囊括的,这个时候应间接仿效案例法体系
单骑千里
单骑千里 2018-08-30 回复
正解!应修宪引入 不退让 法
为什么来澳洲
为什么来澳洲 2018-08-30 回复
那些说防卫过当的,下次有恶性暴力案件的时候比如昆明火车站的时候,歹徒的刀掉了一定会跳出来和歹徒说:“你刀掉了,我不为难你,为难你就是防卫过当了。” 真不知道是蠢还是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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