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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相爱、值得一起居住” ,香港同性伴侣遗产继承申请公屋与异性夫妇同权(组图)

1个月前 来源: BBC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香港终审法院周二(11月26日)就三宗与同性伴侣权益有关的上诉案件,裁定同志一方在三宗案件中维持胜诉。

三宗案件分别涉及香港资助房屋(包括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遗产继承条例上排除同性伴侣属违宪,较早之前,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男同志一方胜诉,但分别遭到香港律政司及房委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我们可以相爱、值得一起居住” ,香港同性伴侣遗产继承申请公屋与异性夫妇同权(组图) - 1

图像来源,Reuters

图像加注文字,其中一宗司法复核案件申请人尼克·恩分格(Nick Infinger)表示,是次裁决是对争取同性伴侣权益的重要一步。

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驳回香港政府的上诉,认为房委会的政策不相称及不合理,裁定同性伴侣对资助房屋的申请并不涉及损害异性夫妇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就遗产继承权裁定在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故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

三宗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廖司徒敬审理。其中一宗案件申请人尼克·恩分格(Nick Infinger)在裁决后于终审法院外表示这是争取同性伴侣权益的重要一步,法庭裁决是认同同性伴侣可以相爱、值得一起居住。

另外两宗案件的申请人李亦豪于裁决后发表了一封写给亡夫的信,称“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

公屋、居屋案

“我们可以相爱、值得一起居住” ,香港同性伴侣遗产继承申请公屋与异性夫妇同权(组图) - 2

图像来源,Getty Images

目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并未有承认同性婚姻,在香港的资助性房屋计划中,家庭关系中的“配偶资格”只限定于异性配偶,负责的政府部门香港房屋委员会的这项政策被指构成性倾向上出现差别待伦的歧视,违反《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人权法案》第22条。

两宗案件涉及两对在海外结婚注册的同性伴侣,公屋案的司法复核申请人为尼克·恩分格(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2018年在加拿大结婚,后与其同性丈夫以二人家庭名义申请公屋,遭到房委会以他们的申请不符合公屋政策为由拒绝接纳。尼克·恩分格于2018年就该项房屋政策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原讼庭在2020年判他胜诉。

另一宗居屋案的司法复核申请人原本为吴翰林,他与其伴侣李亦豪于2017年在英国结婚,吴翰林一年后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居屋单位,其后拟将伴侣加入为该单位的认可住客,以及成为该单位的联权拥有人,但房委会以二人并非异性夫妇为由,拒绝接纳申请。吴翰林于2019年提出司法复核,在其于2020年离世后,李亦豪取代其成为申请人,高等法院原讼庭于2021年判申请人胜诉。

房委会就两宗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遭驳回后,早前再上诉至终审法院,最终再遭到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尼克·恩分格及李亦豪的胜诉决定。

房委会辩称若允许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提出公屋及居屋申请,异性夫妇在政策下所单独享有的申请权利会被削弱。法庭驳回以上观点,称异性夫妇从来没有单独享有申请公屋及居屋的权利,其申请权利并非专有,而是与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申请在同一队伍中轮候,故裁定不涉及损害异性夫妇所享有的权利。

另外,法庭亦拒绝接纳房委会称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在公屋和居屋申请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后者具有生育能力,可以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法庭称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本身政策在处理异性夫妇的有否生育上亦没有加以区别对待,同时亦接受不涉及生育的家庭关系的申请。法庭虽接纳家庭目的与房委会的政策有合理关连,但裁定相关的政策是不相称及不合理。

遗产继承

另一宗挑战《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产及受养人)条例》中对同性配偶的差别待遇构成非法歧视的案件,由吴翰林于2019年提出司法复核,当时吴担心在若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离世,丈夫李亦豪无法继承其遗产 ,故入禀司法复核。在吴翰林离世后由李亦豪取代成为申请人。高等法院原讼庭2020年裁定他们胜诉,律政司随后上诉。

对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问题,现行条例下,若配偶然后在世,遗产会由配偶继承。惟现行条例下的“有效婚姻”一词仅涵盖异性婚姻,不包括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律政司主张只有异性婚姻受到宪法保障,认为“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相关法例须保持一致性,以及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于生前彼此供养。

法庭拒绝接纳律政司的论点,认为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

对于律政司提出政府和立法机关比起法庭更适合就两组人士作出可比性的评定,法庭裁定两者的可比性是法律问题,需由法院去作客观定夺,故拒绝接纳这一项论点。

推动同性伴侣权益的重要一步

终审法院的裁决颁布后,其中一名司法复核申请人尼克·恩分格在终审法院外接受传媒访问,表示法庭裁决对争取同性伴侣权利是重要一步,他指法庭的裁决认同了同性伴侣也可以相爱、值得一起居住,他称住屋是基本权利,很难想像相爱的人想长时间在一起生活,但原来需要分开居住。对于其他同性伴侣的权利,他认为仍需要时间去看如何多走几步。

另一名司法复核申请人李亦豪亦在裁决之后发表了一封给其亡夫的公开信,信里提及吴翰林于2019年提出司法复核的原意是“为了保护我,好让我们可以堂堂正正地住在我们自己的家里,亦免到有天我失去至亲,还要流离失所。”往后的日子,尽管活在伤痛中,但李亦豪但没有放弃过丈夫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继续努力经营我们的案件,努力捍卫我们由始至终都是一家人的事实。”信中指,走到今天,案件终于划上句号,“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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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Getty Images

图像加注文字,另一名司法复核申请人李亦豪在裁决之后发表了一封给亡夫的信。

性别研究学者余庭𪸩博士告诉BBC中文,是次判决指出同性伴侣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否定了基于性倾向的差别性待遇,认为这为争取平权的同志社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未来的其他权益诉能产生正面影响。

他指判决证明了司法体系坚守平等原则,对弱势社群的权益保障发挥了作用。法院的意见亦挑战了政府提出“捍卫婚姻制度”的论点,表明这些说辞无法合理化对同性伴侣的差别性待遇。在目前缺乏全面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司法体系再次成为推动同志平权的关键角色。

45岁的香港男同志托马斯(Thomas)告诉BBC中文,对于是次裁决,香港勉强跟上现今社会价值观认为,值得庆幸,但在香港平权运动上这只是起步,指⁠同性伴侣应充分利用终审法院所颁布的权利。

香港婚姻平权协会亦就三宗案件的判决发表声明,指裁决清楚表明任何性倾向人士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及尊重。协会称,希望这些判决能让李亦豪感到一丝安慰,并让他的已故丈夫吴翰林得以安息。

声明中指,过去的历史引证差别待遇只会引来更多的歧视。“本会希望政府把握法庭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尽快将不同性倾向伴侣纳入现行婚姻制度中。唯有不论性别的婚姻制度才能完全终止对不同性倾向伴侣的歧视。让不同性倾向伴侣在法律的保障下,过有尊严的生活”。

香港政府于裁决后表示,“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政府会仔细研究判词,并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以决定适当的跟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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