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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卖码头,国家出手依法审查释放什么信号?(图)

2天前 来源: hk01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长和集团出售码头一事的发展,周五(3月28日)出现重大变化。先是多家媒体放出消息,指长和将不会在4月2日签署任何协议,而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二司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对长和与贝莱德即将签署的巴拿马港口交易协议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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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展至今,很显然,国家正式出手了,而且态度非常明确,事关国家安全,必须喊停。其次,事发后,相关部门就与长和密切沟通,此前在如此敏感时刻依然邀请了李嘉诚次子李泽楷赴北京出席活动,便被不少人视为积极信号,同时也是给李家一个下台阶。最终是国家出手,所以交易停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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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楷日期出席北京举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国家出手介入调查,其实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不该有所意外。我们早前在《李嘉诚冤不冤枉损害了哪些国家利益?》和《长和卖码头|还说「在商言商」是双标港口禁自由交易是国际标准》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过,长和计划出售的码头损害了哪些国家利益,也对比了欧美情况,指出任何国家对港口这样的关键基础设施都是严格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反垄断审查,根本上也是「行规」。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2016年10月,高通首次提出以约38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荷兰恩智浦(NXP)半导体公司。2018年2月,高通将收购价格提高至440亿美元,最终获得恩智浦股东的认可。如果成功,这将是半导体行业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并购案。该交易需要获得全球9个国家监管部门的批准。

截至2018年7月,高通已获得美国、欧盟等8个主要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准,但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未予批准。中国市场监管总局曾提出三项限制条件:继续授权NFC专利且不得搭售、保证晶片互操作性、终止恩智浦与大唐电信的排他协议。最终,由于未获得中国批准,高通在2018年7月26日宣布放弃交易,并支付20亿美元的分手费。此案成为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典型案例。

这个案例与长和卖码头的情况有极高的类比性。一边是长和和记是在开曼群岛注册,另一边是由贝莱德集团、贝莱德旗下全球基础设施合作伙伴(GIP)以及地中海航运(MSC)旗下码头投资公司(TiL)组成的财团。这个财团组合本就交叉持股。GIP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基建股权基金之一,持有多家港口及码头股权。

去年1月,GIP被贝莱德集团收购。TiL由全球最大的航运公司MSC地中海航运控股,是MSC的码头投资平台,在全球31个国家运营70余个码头。通过TiL和另一家码头投资运营平台,按权益吞吐量排名,2023年MSC在全球排名第七,紧随长和之后。而GIP还持有TiL30%的股权。如若此单交易得以落定,贝莱德集团将掌握全球重要港口的运营,MSC也将借此壮大对全球港口资源的把控,交易后MSC或成最大码头运营商。一旦达成,涉及行业绝对垄断,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海运业务将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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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港口公司 - 巴尔博亚港 – 巴拿马(长和官网)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就是说,根本上来说,是长和和贝莱德财团的收购协议是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触发反垄断调查。

这样的案例还是有不少的,2023年英特尔收购以色列晶片制造商高塔(Tower)半导体案,杜邦公司2022年以52亿美元收购电子材料制造商罗杰斯公司,这两笔收购最终都以交易失败告终,都是因为未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次出手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二司。该部门不仅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还负责查处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以及查处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这意味着,即使某些交易表面上看似未达到申报门槛,只要存在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监管部门依然有权介入调查。此外,监督执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和合规工作,也都是该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长和与贝莱德的巴拿马港口交易具有明显的跨国属性,这使反垄断审查变得更加复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的今天,重大商业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审查。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可能影响中国市场或中国利益的跨国交易进行审查,既是行使主权的表现,也是履行国际责任的需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次表态「将依法进行审查」,向市场传递了几个明确信号:首先,中国反垄断执法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规范,不会因为企业的规模或影响力而放松标准。任何涉及中国市场或可能对中国市场产生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都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其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宗旨,任何可能影响中国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都将受到同等关注和审查;最后,《反垄断法》第一条就写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说明反垄断审查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对国家战略、产业发展、消费者权益等多方面的影响。

对市场主体而言,这一表态也起到了重要的提醒作用:在筹划重大交易时,必须提前评估反垄断风险,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规而面临法律风险。搞清楚这些法律规则,就应该明白,即便是「在商言商」,也都要按照法律法规,这才是真正的「在商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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