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人参与游行 香港人患上被迫害妄想症了吗?(图)
最近几天,因为反对立法会修订《逃犯条例》,香港数十万人的街头游行,闹得沸沸扬扬。笔者也来凑个热闹。
6月9日,大游行当天,组织方民间人权阵线宣布,有103万人参与游行;香港警方则称,高峰期有24万人参与游行。但无论怎样,这都是近些年来香港最多人参与的游行。
事态蔓延至6月12日,反对者围堵了立法会,迫使推进《逃犯条例》修订的会议,不得不延期。示威者还与警察爆发了冲突。
那么,这些上街游行的民众到底反对的是什么呢?
这就需要从《逃犯条例》说起。
所谓《逃犯条例》,全称《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是要修订现有《逃犯条例》和《刑事案件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便香港政府今后可与台湾、澳门,以及中国内地,以个案方式移交逃犯。
这个提案,源于2018年2月17日,港人陈同佳在台湾杀害随行女友后逃回香港,由于台港没有引渡安排,港府未能把嫌犯引渡到台湾受审。
目前,香港的法律条文明确,香港移交逃犯的法律不适用于中国内地、澳门和台湾。
为此,2019年2月,香港政府建议删除这个限制,同时把审议移交逃犯申请的权利,从立法会转交香港特首,并由香港法庭作最终决定。
如果这一法例获得通过,包括谋杀罪、误杀罪等刑事犯罪,以及贿赂、欺诈出入境当局等37项可判监7年或以上的控罪,在经过香港行政长官提交申请,香港法庭通过后,相关罪犯可被引渡到台湾、澳门或中国内地。
这一法例剔除了政治犯罪和多项经济及商业相关罪名。也就是说,有这两项犯罪进行的罪犯,不会被获取引渡。
那么,到底香港各界为何反应这么大?香港的示威者们在担心什么呢?
这些可以从批评者的言论中获知。批评人士认为,该法实质上将允许香港几乎所有人在中国内地被逮捕和拘留。批评人士担心新法律不仅会针对罪犯,还会针对政治活动人士。
虽然上述法例剔除了政治犯罪和多项经济及商业相关罪名,还把移交门槛从可判监3年提高到7年,即触犯最高刑罚为判监7年或以上的罪名,才有机会被移交,批评者还是认为,中国当局可能会利用贪污、走私、诈骗、贿赂等指控,针对那些激怒中国内地官员的人。
批评人士担忧当局会利用《逃犯条例》将香港的异见人士、活动人士及包括外国访客在内的其他人,送到由中共所控制的内地法庭受审。
对于一些批评者的担忧,从他们的角度出发,笔者理解。
但现实是,目前修例草案,早已列明只涵盖可判处7年或以上监禁的最严重罪行,罪行必须同时是香港,和提出请求的司法管辖区——也即台湾、澳门和中国内地法例内订明的罪行,也就是说,必须是在香港法律体系下,被判处7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并且非涉及集会、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自由以及政治罪行和多项经济及商业罪名,才符合移交条件,而且移交前还有行政及司法系统的双重把关。
从这个角度来看,剔除了政治罪行以及多项经济及商业罪名的修例,对未触犯严重罪行的港人,其实没有任何实质影响。即便触犯了政治罪行和经济及商业罪行,也不在修例所涉的可被引渡范围之内。
因此,不知道港人有什么好担忧的。
这背后,难道是港人患上了“被迫害妄想症”了吗?笔者以为,当然不是。是的话也是一少部分人。
这背后更多的是,一些所谓反对者的政治操弄。有抵制的声音称,反对的原因是中国不是法治国,对中国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这场示威游行,跟以为很多香港的诸多示威游行一样,其实已经演变成了“为了反对而反对,为了对抗而对抗”。反对修例,只是一个借口而已。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反对声音都是出自政治因素,不了解此次修法是针对刑事案件,与政治无关;许多批评都是不理解移交疑犯是什么东西,提出的忧虑法例都已经保障。但对于这样的声音,很多港人双耳选择性失聪。
香港作为中国的领土,曾是英国殖民地,1997年根据“一国两制”政策回归中国,中央政府确保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但很多人仍然活在殖民地时代,对曾经的施害者顶礼膜拜,对中国内地的一切都持否定态度,犹如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要知道,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只有依托于中国内地,才是香港。如果,港人认识不到这一点,将香港推向与中国内地隔离,甚至独立的对立面,对于香港来说,那才是万劫不复。
中国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下,香港已经不再是那个中国内地只能仰视的“东方之珠”。更何况,香港之所以能崛起成为“东方之珠”,中国内地的因素是决定性的。这个现实,示威游行的港人肯定对此认识不清楚。
说实话,香港回归的22年来,中央政府并未过多的干涉香港事务。比如这次引发游行的修订《逃犯条例》,并非是由中央政府要求发起的;比如2003年的“23条立法”,因为所谓“威胁到了《基本法》规定的公民自由”,反对者的示威游行,让香港政府搁置至今。
显然,修订《逃犯条例》不能因为政治操弄就不再往下推进;“23条立法”不应该,也不会无限期搁置下去。因为,上街示威游行的毕竟是少数,而且这之中不乏借机生事者,以及不在少数的不明真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