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存在疏漏:“未成年”不应成为免罪金牌(图)
北京时间2019年10月20日,中国大连一位10岁女孩遇害身亡,经过警方调查,年仅14岁的蔡某具有作案嫌疑,但由于蔡某尚未成年所以仅收容教养。此案现阶段的处置结果再一次引发了中国舆论界关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的是谁”以及“下调未成年人承担刑事犯罪年龄”的激烈讨论。
近几年来,中国未成年人恶性事件频发。如,2013年11月25日,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男童,并将其从25楼抛下。2015年10月,湖南邵阳一女老师被人用棍棒打头、手巾捂鼻致死后藏尸床底。三名凶手年纪最大的仅13岁,最小的11岁。又如是,2016年7月,广西梧州13岁少年沈某在偏僻田间杀害隔壁村王家三姐弟,还到受害人家中喝粥,佯装无事发生。 2016年11月,11岁杭州男孩因被指偷钱,残忍杀害7岁男孩并藏尸阳台纸箱。 再如是,2018年12月3日,湖南阮江12岁少年吴某弑母,后者被捅20余刀。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县13岁初二学生罗某用铁锤重伤父母亲。
这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嫌疑人理应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但遗憾的是,由于法律的宽恕并没有让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为保护这部分群体的隐私,他们在新闻中用着化名;并且由于没有成年,只能从轻处理。可是,这些被从轻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多年之后会不会又再次上演血腥的惨剧?又会不会继续让许多人生活在恐惧中,造成更多潜在社会危害?没人可以给出一个确切答案。但不得不承认,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年龄确实已经成为杀人犯的保护伞。
在日剧《非自然死亡》中有这样一段台词,“你(校园暴力受害者)死了又能怎样?只留下让你痛苦的人的姓名和一份遗书。(施暴者)一定会转学、改名,彻底忘记你的死,开始他们的崭新人生,开开心心地活下去,丝毫不会感受你的痛苦。”
校园暴力尚且如此,更可况是涉嫌故意杀人呢?未成年施暴者(未成年杀人犯)为何能有恃无恐?关键在于其年龄太小,按照法律,只能进行批评教育。
有部分舆论认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若是重判实属可怜,应该给予他们悔过的机会。”若是以此而论,试问那些受害者就不可怜吗?与受害者相比,施暴者的性命和名誉就更重要吗?法律究竟保护的是谁,保护的效果达到了吗?犯下杀人、强奸重罪的少年犯因年龄过小而豁免,受到伤害的不仅是受害人的家属,还给整个社会带来治安隐患。
如今,青少年的心智发育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快、更成熟,个体之间差异也越来越大。青春不只有懵懂,血腥、残酷与暴力的比重越来越大。这背后不仅是父母的德不配位、疏于管教,还有少年犯身上甩不掉的抽烟、酗酒、勒索、敲诈的恶习。
下调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呼声。目前,很多少年犯有恃无恐、以身试法。2014年,山东省一名十四岁少年胡某持刀伤人后逃逸,家人拒绝配合警方调查。4个月后,一名同学被胡某刺死。审讯中,胡某公然表示:“我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偿命,最多判15年有期徒刑。”
中国首都师范大学康丽颖教授在采访中称,我在做少年犯访谈时发现:很多少年犯知道14岁之前可以“大干一场”,16岁之前也可以“干”,但16岁之后就要“收敛”了。少年犯不是不懂法,而是因为太懂法律而狠毒。
根治青少年犯罪、校园暴力等全球各国共同面对的头疼问题,不能只靠降低刑责年限。不然,打算“大干一场”的少年依旧如此,只不过提前了几年而已。如此则是用新的“一刀切”替换了原先的“一刀切”,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由此说来,还不如直接取消法律责任年龄的震慑力大。
但是困境何在?惩治犯罪的大棒难以使尽全力,社会各界治病救人的方法却少的可怜。中国的收容教养机构并不完善,青少年犯罪的处罚手段单一,情节认定、证据收集、责任分配都缺乏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之所以日渐猖獗,是因为少年犯既无处受教育,也无处受罚。家庭教育失序,学校教育失守,相关部门失职才使得问题青少年在社会中失能,变成被人踢来踢去的皮球。
近年来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和校园暴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方越偏远,经济越不发达,学校层次越差,案情就越严重。
在这些地方,师资力量不足,学校管理混乱,父母忙于生计,家庭教育缺失。
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单一的经济救助不能挽回心理和情感上的创伤;公益组织的帮助只是暂时的,志愿者换了一批又一批,反而适得其反。没有经济腾飞的支撑,农村和偏远地方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家庭教育。
因此,政府牵头开设帮扶、收容社会边缘青少年的相关机构和青少年心理咨询中心,设置专门教师负责福利保护工作,势在必行。有了稳定的政府机构,才能定期家访或电话追访,为青少年提供心理辅导和紧急庇护。如此才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步,为完善青少年司法体系争取时间。
总之,身处地狱,从来都是有罪之人的托词。惩前毖后,离不开每一个角色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