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社报道,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该部法案详情以答记者问的形式作出解释时指出,制定反外国制裁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搞的所谓“单边制裁”,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部指向性、针对性强的专门法律,内容简明,特点鲜明。
负责人说,反外国制裁法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为中国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同时,这部法律也为我国在一定情况下主动采取反制措施应对打击外国反华势力、敌对势力的活动提供了法治依据。
在解释法案的适用范围时,负责人说,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相关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国内政的,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在反制措施方面,负责人说,法案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反制措施的具体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有关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措施。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法案还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人还强调,实施反外国制裁法,不会给中国对外开放带来不利影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和意志也是坚定不移的。近年来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多部法案,为促进外商投资、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