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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刑警察:领导当时让我照稿念……亲述未当场抓陈继志原因(组图)

2024-08-07 来源: 大河报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8月4日,一段实名举报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关注。

举报者手持身份证,系2022年6月10日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出警民警陈志伟。此前,陈志伟因该事件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视频中,陈志伟称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相关部门存在举报未反馈、重审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但未展示具体证据。

8月6日晨,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5日,唐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原民警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通报称,陈志伟在办理“06•10”烧烤店打人案件过程中,未按照办案规定处警执法,且在医院发现主犯陈继志后,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放任陈继志离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决后其未提出上诉。

关于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工作组通过调阅卷宗、查看留置讯问录像、核对笔录、查阅陈志伟本人忏悔书、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关于其反映实际出警时间为10余分钟,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经核查,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刑警察:领导当时让我照稿念……亲述未当场抓陈继志原因(组图) - 1

陈志伟举报视频截图

8月6日上午,陈志伟在微博再次发布视频,称已看到唐山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通报,自己将公布处警过程,披露详情并“举报到底”。

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获取的一份案号为(2022)冀0209刑初158号的判决书显示,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判决书中提到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其一,陈志伟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

其二,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用时20多分钟才带领三名辅警到达案发现场,因出警时间延误,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

其三,陈志伟与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所长)、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仍共同商议隐瞒真实出警时间和放走打人者陈继志的错误事实。面对媒体采访时,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

法院认为,陈志伟未按照公安执法办案规定处警执法,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属于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书称,被告人陈志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陈志伟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事件多处环节与以上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

以下为其与记者的对话。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刑警察:领导当时让我照稿念……亲述未当场抓陈继志原因(组图) - 2

打人案发生的烧烤店门口(2022年6月12日摄)

“延误责任应该我一个人承担吗?”

记者:你在视频中提到,打人案件发生时,你本人从接到命令出警到现场只用了十余分钟,而不是当时河北省公安厅通报提及的28分钟(判决书内显示的出警用时为26分钟),有什么证据?

陈志伟:这个警是我出的,他们(报警人)是2:41分打电话报警,我是临近3点才被通知到有这个警情,临时安排让我出警。我有证据,当时我们值班的微信工作群在2点53分,群里有人(接警员)说“顺道喊下志伟”,那时还没有人告诉我有这个警情,没人命令我出警。

第二,我被留置的时候,办案人员应该是调取了所里的监控录像,告诉我说所里的监控显示(我接到这个警情)应该是2:56左右,我的同事王某某从楼道走过去敲我的宿舍门。

第三个是人证。这个警情我处置了将近3个小时,我的同事王某某全程跟我处置的。后来,我恢复自由之后,问他当天到底几点喊我出警的,他跟我说是两点五十多分。本来夜间出警应该是王某某和另一个民警,但是值班的接警员联系不上那个民警了,他就给当天的带班班长(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韩志勇打了电话,韩志勇说“你喊陈志伟吧,让他跟你出这个警”。王某某挂完电话之后,穿警装,带上警务设备,收拾完了之后,到宿舍敲我门。他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肯定是两点五十多分了,这是我被通知警情的时间,接近3点了。

我是社区、案件民警,值班当天我工作超过18小时,凌晨2点左右整理完第二天需要用的卷宗、材料才休息。通知我警情后,我收拾整备,登上出警车,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交通不便,辅警开车绕路过去,才造成10余分钟到现场的情况,并非用20多分钟才到达案发现场。

而且那判决书搞混了,自始至终我都没带过三名辅警去过现场,录像里能数对人数。笔录里,我到现场抓沈小俊(打人案件涉案者之一),是带着王某某和赵某某两个辅警。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我耗时20多分钟才赶到现场,真正的事实是我到快3点才知道警情。接警后,我正常整装下楼,因为派出所门口修路还得绕远,我们正常出警了。延误责任应该我一个人承担吗?

判决书里查证的事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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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保存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

为什么没有当场抓陈继志?

记者:你视频中提到,出警后用时近3个小时,做了大量工作。而判决书认定,你在得知陈继志系打人者后,仅对陈继志进行了身份信息核实,未采取其他任何控制措施,放任陈继志离开医院,没有履行公安办案人员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工作职责。当时发生了什么?

陈志伟:我是3点09分左右到达现场,之后就是拍照取证,调取录像,询问现场群众。从现场了解到,(涉事)双方可能认识,有女子在煤炭附属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我就带着一块出警的两名辅警,去找这个女子了解案情。警车要进医院的时候,我看见医院门口北侧20米左右站着一个男的,当时已经凌晨三点多了,我就觉得很奇怪,把车停在路边,就去询问那个男子,这个男子就是后来我抓的沈小俊(打人者之一)。我问他是不是跟烧烤店打架事件有关,他否认。

当时辅警赵某某已经通过微信的方式,从烧烤店老板儿子那调取了录像,发到工作群,他在快进看录像。(因为)沈小俊衣服没换,显然他在现场,然后我就给他传唤了,带上警车回所了,当时应该是在3点半到3点40分之间。过程中,我也询问过沈小俊,但他以前受过公安处罚,有反审讯经验,什么都不承认。

我把沈小俊带到办案区之后,回到值班室,给韩志勇打了7分30多秒的电话,汇报了烧烤店打架的情况、了解到的现场信息。汇报完之后,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需要有人看守、询问沈小俊,我们不能把他自己关屋里。第二个问题是在现场了解到有女子受伤,在医院就诊,按程序,我们理应到医院去找当事人了解案情。这都需要人手,当时所里还富裕一名辅警王某,韩志勇就说让他看着沈小俊,做个笔录。按照公安规定,看守违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至少得有两名警务人员以上,最终王某和一开始跟我出警的赵某某俩人留在看守所询问沈小俊。

当时,我跟韩志勇汇报完情况之后,王某某提醒我,(打人案)双方认识。我倾向性地怀疑他们双方是不是有事,如果认识的话,可能是因为情感纠纷、经济矛盾,有可能会涉及到故意伤害性质的案件。如果不认识的话,可能是酒后滋事、无事生非,就可能是寻衅滋事。具体是哪个,还得完整的调查取证。

当时辅警王某过来之后,我跟他简单说了,是领导喊你做这些事情,现场录像已经发工作群了,你看看录像,写写笔录询问他(沈小俊)。王某看了录像就问我,他们这是不是属于寻衅滋事,酒后滋事。我跟王某说不一定,现在了解的情况是他们双方可能认识。

之后,4点多,我就带着剩下的唯一能活动(出警)的辅警王某某,两个人就去了医院。我处警时候也必须带一个(警务人员)。

在医院急诊走廊,我第一眼见到的是陈继志,当时我们没认出来他,是女子工作场所的负责人认出来的,说陈继志是跟他们工作人员动手的人其中一个。当时,我到楼道拐角去接了指挥中心电话,回来之后,王某某跟我说了情况。我就拽住陈继志胳膊,他当时是醉酒的状态,摇摇晃晃,脑袋上缠着一圈白色的纱布,隐约渗出血来。

我之前跟韩志勇汇报现场情况时说,据现场了解,双方都动手了,女的也动手了,男的也动手了,录像显示当时有一个男的让酒瓶子“打开瓢了”,这人就是陈继志。

拉住陈继志之后,他身边的一个女子,是他爱人,用身体把我和陈继志隔离开。她情绪很激动,就喊“你们警察想干啥”,说打架都动手了,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然后还说她对象有伤,得及时住院治疗,打破伤风针。

这些都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记录。

我对她说,你刚才的行为有点涉嫌阻碍执法了,我说想住院治疗可以,先把身份证和手机号提供给我们。

然后就有医生喊要办住院赶紧去缴费,说的就是陈继志两口子。之后,他们就往缴费的地方走,我看到,陈继志就跟女子工作场所的负责人搂着一起往里走。到缴费大厅,我问陈继志话,他也说不清楚。我跟陈继志爱人说,把身份证拿来,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马上就可以治疗。最后,他爱人还是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了,我们也登记陈继志的信息。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刑警察:领导当时让我照稿念……亲述未当场抓陈继志原因(组图) - 4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2022年6月13日摄)

登记之后,我们就去急诊,看受伤的女子。当时她在输液,脖子上和衣服上都有血迹,但具体伤势如何我判断不出来。她喝了不少酒,我问她话也答不上来。当时,女子工作场所的两名负责人都在场,他们都说跟陈继志认识。我当时就怀疑,双方是不是有情感或者经济上的纠纷,所以打起来了。

现场视频里,陈继志他们逃离打人现场是开着车的,我当时抓沈小俊的时候,看到有辆车往北走了,怀疑就是那辆逃离现场的车。我就跟辅警王某某说,等白天(明天)交警队正常上班的时候,把那个卡口的监控录像调出来,确定那车的车牌号和车主信息,这不就可以找到涉案人员了吗。

当时我看完受伤女子,跟她工作场所的负责人沟通完之后,心里还是比较有底的,人现在也抓了一个,还有一个确定身份了,正在治疗。车也能确定了,只要白天上交警队查一下,这个案子在办案角度上都已经告破了,剩下的,就是传唤人的事了。

当时我还安慰那个负责人,我说你放心就行了,这个事发生了肯定能完美解决,要相信公安机关。

出了急诊室,王某某说,还有一个女子受伤了,在楼上眼科检查。我当时想,如果是故意伤害案件,必须得是轻伤以上的伤情才能够上刑事案件。如果两个女孩受伤,都是轻微伤的话,案件再定性成寻衅滋事,那就成了刑事案件了。

所以,见第二个女子的时候,我就给韩志勇打了电话,这电话我还录了一部分音。我汇报了三个问题,我说有两名女子受伤,受伤的照片我发到了工作群。第二个,王某告诉我,沈小俊自称有严重疾病,要求服药,不吃药可能有生命危险。第三个,我说了陈继志的情况,挨了酒瓶子的男子和他的爱人在医院,我已经登记了身份证和手机号。他在电话里说,让我抓紧审讯沈小俊,让他交代跟谁一起去的现场。可以告诉沈小俊,如果他交代得好,可以让他先离开派出所。

挂完电话,我感觉医院的情况汇报清楚了,领导也清楚情况了。

然后,我们就跟第二名女子,包括她的同事又了解了情况,我问她认识陈继志他们吗,她说自己不认识,但不知道其他人认不认识。

我跟这个女子说想让她配合回所做笔录,她觉得时间太晚,就婉拒了说明天再去所里。

回到派出所之后,我直接去了办案区审讯沈小俊。其间,我还让值班室辅警查询陈继志名下有没有机动车,确定是不是他们逃离现场所用车辆。

说白了,我当时除了打电话跟韩志勇汇报情况,还把在医院掌握的情况也发到微信工作群了,最后韩志勇给我下达命令,让我回所审讯沈小俊。这些对我有利的情况,判决书没有提。在办理我的案子时候,我也跟办案人员说,我全程出警,到现场回来之后抓沈小俊,在医院的情况,我都是在出警过程中跟韩志勇汇报清楚了。为什么我折腾了将近三个小时,最后说我有罪,韩志勇没有任何责任(注:韩志勇被判的罪名是徇私枉法与受贿)?

当时办案人员问我,你看见陈继志了,让他住院治疗可以,为什么不看着他。

我说,当时客观情况是,警力严重不足,但凡我多带俩人去,也可以分开,工作可以同时开展了,当时所里已经没人可用了。而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写得特别明确,必须得保证违法嫌疑人的治疗权利,必须及时让他们得到治疗。违法嫌疑人醉酒状态下,第一,可以约束他,到酒醒。第二,可以送到医院醒酒。第三,可以联系其家属、单位,将其领回进行看管。当时陈继志脑袋上有伤,缠着纱布。第二,他醉酒。第三,他家属在现场提出诉求要求治疗。

我把能想到的都做了,你不能要求我会分身,既干这个,又干那个。我也没躲到后面,包括抓沈小俊,当时他离那么远,我要是不想负责任,可以装作没看见他。这个警我处理了半宿,我跟他们也都不认识,整个处警全程,我抓住了一个犯罪嫌疑人,锁定了嫌犯逃离现场的车辆,登记了陈继志的身份信息,我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根本就不存在,根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后来,很多人都说,看你干了这么多活,这么负责任,最多给你一个处分。但是后来这个事闹这么大,就必须有一个人要承担这个责任。

记者:你跟第二名受伤女子交流时,有没有询问打架的起因?

陈志伟:我就是问他们认不认识,这不也就相当于问起因吗。其实我问认识不认识,也在问这个案件的起因。具体怎么说的,我现在不能确定,只能跟你描述一个整体情况。

记者:在医院见过陈继志后,你跟韩志勇汇报情况,有没有明确询问过该如何处理陈继志?

陈志伟:我当时是考虑这个问题,所以才跟领导打的电话。有时候汇报的意思,就是把现场的情况跟领导汇报清楚,等领导给我下达命令。

至于有没有向领导明确询问过如何处理陈继志,我没办法回答。这个询问和请示汇报在我这里是画等号的。比如说你到一个现场处置,你跟领导汇报现场有10个人堵马路了。你汇报清楚了,其实意思就是说现在就是这样,10个人堵马路,咱们怎么处置。

所以,我不认同判决书里的论述(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就是刚刚我说的,我请示汇报了,身为值班民警,必须服从命令。这是警察法明文规定的,执行命令后果由上级机关和领导负责。

所以我觉得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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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

“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我翻供了”

记者:从医院回到派出所后,陈继志的事情就没人管了吗?由谁在继续处置?

陈志伟:在公安机关正常办案中,案子给谁办不是一个民警能决定的。这不是我该考虑的问题,应该问领导。当时我审完沈小俊之后,我让辅警查了一下陈继志名下的车。因为早上还要去参加汇报会,我跟一块审讯的辅警说,我得休息一会儿,不然一会开会顶不住。

8点左右,韩志勇打电话说我忙了一天一宿了,就不用去汇报会了,让我多休息会儿。但是我还有其他的所里的工作,有大学生当兵政审结论要写,还有一案一改等等,我就开始忙这些了。我不光是接受副所长一个人的领导。

记者:判决书里说你认罪认罚,你刑满后为何要申诉?

陈志伟: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我翻供了,留置期间按照办案人员形成的笔录,我说是非法证据非法笔录,然后不认罪。

笔录写我明知道这个警情是刑事案件,主观上是想偷懒,故意放纵陈继志逃跑。然后我和我的律师都提出来,这些笔录跟事实不符,逻辑也不通。最简单一个道理,我要是真想偷懒,我没必要折腾半宿,出警出了将近3个小时。

当时我们家也特别乱,我在里面(看守所),不知道我妈去世了。家里通过律师劝我说,事儿这么大,你在里面猫着,也没人能给你跑动,这事儿你都得自己出来跑,你早出来,你从零开始,告就行了。但你较着这个劲儿,总在里关着,一点意义没有。

一开始,在看守所,检察院审查期间,有人跟我说,我赶上这事儿,只能认倒霉。如果我认罪认罚的话,他们尽量建议给我缓刑或者六个月以下实刑,这样过年前,我就可以回家,但是我不认。后来,提审时我被告知,你认了吧,你在这里什么事也干不了。

7月16日我自由之后,我到法院想要上诉,听说审查期间我认罪认罚减掉的刑期可能全给我加回来,最坏的结果还是收押进去,我就把上诉状拿走了。

记者:你视频里说曾就相关情形向相关部门举报,为什么不等待处理结果出来?

陈志伟:我视频里也说了,(相关部门)都告诉我受理了,电话通知我说反映的问题他们受理了,纪委电话通知过我,检察院也告诉过我。

我总问他,你们受理了,往下是怎么推动的,调查怎么样了。

按正常申诉流程,我是2023年底交的再审申请书,交了两次。最后一次是2024年1月5号左右。正常的申诉回复时限是三个月,7月5号左右,曹妃甸区法院给我出了个延期手续,说经过报告上级机关,因为案件重大、复杂,决定延长三个月。

延期了之后,法院跟我说,他们想组织一个听证会,问我有兴趣参加没。我一开始说特别有兴趣参加,跟他们沟通了好几回,我说可不可以双方确定参会人选,他们说不行。后来,我跟他们几次沟通无果,所以,我才跑到外省发的实名举报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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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提供的延长审限通知书

“希望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调查”

记者:“出警5分钟”是你们商量好的吗?

陈志伟:我是6月11下午被通知说,需要接受媒体采访,采访现场在路北区公安分局4楼的大会议室。因为我需要从派出所过去,所以我是最后一个到的。

接受采访的不光我,还有其他两个人。我到了现场之后,有新闻稿放在桌子上,就有人让我熟悉下稿子内容。我看到这篇只有100多字的稿子里有一句话说,我们在5分钟到达现场。

当时我就说,这个稿子我念不了,警是我出的,我用了10来分钟,这稿子上5分钟到现场,时间不对。

我说完这些话,全屋没人再说话了,都瞅着我。我说,这新闻稿上写的是5分钟到现场,但是我出警是10余分钟到的现场。领导就急眼了,让我赶紧照着稿子念。

后来,我就读了稿子。我当时的心态是,把出警的真实时间跟所能接触到的领导,实事求是地说明了。作为警察,我必须执行命令。

记者:你说的这些跟唐山市8月6日发的情况通报不一样,有证据吗?

陈志伟:还原这个事特别简单,分局4楼会议室有监控摄像头,调出监控,可以看到现场情况。而且现场那么多人,有分局的、有市局的、宣传口的,随便问几个人都知道了。

唐山发的情况通报,还是以前判决书上的内容。到现在,他们也没调查我反映的出警时间问题,当时出警的有辅警,有监控录像,查一下就清楚了。

记者:你刑满之后靠什么生活?

陈志伟:我不想谈论这些太扎心的事了。很难,我只能说很难。

我最大的诉求是希望更高级别的部门,比如说省委省政府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组,针对我实名举报的问题,包括案件事实认定,事实是什么,查清楚,到底是谁的责任,准确定责,这是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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